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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十四五”期间新建建筑太阳能“百米强装”
时间:2021-02-02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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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雨水回收利用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和节能技术。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新建高度在100米以下的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以下为文件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任务

(二)提升建筑绿色性能。全面推广高星级(二星级及以上,下同)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等符合生态发展、节能减排及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目标的高标准建筑形式。鼓励推广BIM(建筑信息模型)与绿色建筑融合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等新技术、新工艺。到“十四五”末,建设单位全面建立基于BIM的设计施工、运维全过程管理平台。(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到“十四五”末,全市街道(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和农村地区新建社区全部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大力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雨水回收利用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和节能技术。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新建高度在100米以下的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和能耗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公共建筑能源系统运行调适制度,推行专业化用能管理。鼓励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扶持建筑能源服务产业发展。(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打造绿色建筑产业集群。做大做强绿色建筑方案设计、绿色建材研发生产、绿色施工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等绿色建筑产业链条。重点培育绿色建材产业、绿色建筑环境设备制造业、绿色建造业、绿色建筑科技服务业、绿色金融、绿色建筑商贸和会展业等产业,构建完善的绿色建筑产业链网。加强绿色建筑产业、建筑工程业及房地产业间联动,打造具有鲜明地区特色、较强辐射力、生态效益高的绿色建筑产业体系。(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提高绿色建材利用率。相关研发费用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在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予以落实。(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在我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20%、外窗传热系数降低20%且设计符合健康建筑评价标准中高星级要求的建设项目,达到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城乡规划要求的,最高不超过其地上建筑面积1%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相关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予以落实。(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七)符合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预制部件部品购买资金可计入工程开发建设投入资金。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各拨付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可下调10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九)明确建筑垃圾排放限额标准,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期间,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可从事除拆除、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之外的作业。(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一)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规定折算附属绿地面积。(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三)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下同)统筹安排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重点用于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制定;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的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清洁能源取暖、绿色生态城区(镇)等示范;装配式建筑项目、产业基地及区域示范;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宣传、公共信息服务等工作。(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二)严格过程监管。要强化建筑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未满足规划条件及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达到失信标准的,依法依规录入企业信用信息。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1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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