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珠海市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并予以公示;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同时,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和12层以上住宅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
而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未安装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鼓励新建居住小区配置水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系统。
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珠海市地处亚热带,在太阳能应用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把太阳能的利用纳入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后期管理,有利于太阳能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