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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地方立法出新招 集中供热全民监督
时间:2020-07-14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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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是关系群众冷暖的头等大事。随着7月1日《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简称《条例》)的正式施行,我市对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日前,记者采访了市城市管理局、市热力公司相关负责人,就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条例》内容进行详细了解。

《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是我市获批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2019年初,市人大常委会本着“急需先立、成熟优先、务实管用”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将集中供热项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同年12月25日经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今年3月31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7月1日起施行。

我市旨在通过制定《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集中供热行为,推动解决供热领域长期存在的管理手段薄弱、监管职责不清、保障措施不力等痼疾,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广大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市民高品质生活、区域高水平治理。

规划建设并重 加强源头监管

换热站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近年来,不少新建小区存在换热站距居民住宅楼较近或地下建设换热站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每到供热季,换热站产生低频噪音,容易引发居民的不满与投诉。而换热站一旦建成,很难迁移,居民与供热企业之间的纠纷难以得到彻底解决。

《条例》规定,新建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换热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避免噪声扰民。

“这一规定,从规划入手,从源头监管,对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提出了要求,为后续供热管理和居民权益提供了保障,减少了供热设施规划建设不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张浩介绍说,今后,将预留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挪作他用,对供热设施建设条件造成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集中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集中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依照法律,将加强集中供热工程的竣工验收,行政监督职责更加明确。”张浩说,今后,市城市管理局作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推进《条例》贯彻落实,有效保障供热工程的质量。
正常情况下,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低于18℃。

家住矿区虎尾沟的王先生,每每提到冬季供热问题,一肚子委屈、抱怨不断。“每年暖气费一分钱也不少交,但家里的温度经常在16℃左右,看电视还得披棉袄。”王先生说,他多次向供热部门反映,对方以供热温度“18℃±2℃”达标为由,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与王先生有类似经历的市民还有很多,他们因室内供热温度达不到18℃,舒适度较差,感觉很无奈。

《条例》出台之前,根据《阳泉市供热管理办法》,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为18℃左右,不低于16℃。该规定在当时条件下,对于保证供热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被广泛应用,人们对居住舒适度的要求有了更高要求。

2018年4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的《城镇供热服务标准GB/T33833》规定: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低于18℃。

本次《条例》明确规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温度全天不低于18℃。

“规定将室温标准提高至18℃,体现了对居民采暖权益的保障。”张浩介绍说,具体执行中,不可抗力因素一般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的调整;用户责任影响包括用户散热器严重遮挡、私自增设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等多种情况。

日常生活中,不少居民存在这样的疑问,自家的老旧小区紧邻高档新建小区,建筑节能效果存在较大的差别,老旧管道也无法与新建地暖设施相比,供暖企业如何能够平衡?“热力员工需要加大管理力度,进行精准调节、精细供热,提升服务质量,才能满足更多用户的需求。”市热力公司副总经理田彩英介绍说,现在,供热室温新标准的明确,对供热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责任界定明确 服务保障民生

热源企业出墙一米以外至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维修产权界限的问题,一直是热用户与供热企业矛盾的焦点。《条例》中对供热设施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有关责任进行了规定和划分。

以往,从行业角度出发,供热设施的产权界限是建筑物外墙一米的阀门井为界。2007年以来,随着我市分户供暖系统的普及,每户一个独立系统,外墙一米到入户阀门处属于公用系统。针对这部分公共系统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遇到问题,经常存在热力、房产、居民等扯皮、推诿的现象。

《条例》明确规定,热源企业出墙一米以外至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本次对供热设施维护责任的界定更加清晰。”张浩介绍说,入户阀门的界定,按分户供暖系统、串联供暖系统区别对待。分户供暖系统的入户阀门指楼道公共管道井内的入户第一道控制阀门;串联供暖系统有单元控制阀的,单元控制阀为入户阀门,没有单元控制阀的,则栋楼阀门为入户阀门。

田彩英表示,《条例》中的责任界定,站在服务民生的角度,打破产权界限,管理界限前移,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解决了群众的烦心事。目前,我市推进“三供一业”改造,就是解决独立供热系统的问题,今后产权界限方面的问题会逐步减少。

2012年以来,我市部分新建住宅楼安装了热计量表,目前全市热量计用户约5万户。1台热计量表的保修期为6年。《条例》规定,热用户的热计量表在使用寿命范围内、除人为损坏外,保修期后的维护维修由热力公司承担。

不缴费可收违约金 不达标也需退费

实际热费高于按现行面积热价预收热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补收;低于按现行面积热价预收热费的部分,在供热期结束后退还给用户。

以往,针对部分用户拖欠用热费用,供热企业没有较好的制约手段。与此同时,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也没有要求退还热费的依据。《条例》实施后,供热企业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集中供热实行政府定价制度。热价核算方式的规定,是热用户普遍关注的问题。”张浩介绍说,实行按用热计价收费的居民用户,先按现行面积热价预收热费。采暖期结束后,按照“两部制”热价计算,实际热费高于按现行面积热价预收热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补收;低于按现行面积热价预收热费的部分,在供热期结束后退还给用户,即“多退少不补”。

《条例》明确规定,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缴纳热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费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暂缓供热、限热等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准,供热企业当年无法处理解决的,按照相应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温度不达标准原因属于热源企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先行退还热费,再向热源企业追偿。

“ 《条例》明确了供热企业向热用户加收违约金、退还热费的具体适用情形。供热温度测量以及热费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张浩说。

张浩提示热用户,针对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供热企业不承担室内温度不达标准责任,不予退还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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