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全省城市城区,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县城和城乡结合部,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
同时,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热源应当尽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鼓励采取第三方提供改造、运营、维护一体化服务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改造。不具备超低排放改造条件,但具备替代条件的燃煤热源,应因地制宜采用工业余热、天然气、电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热源替代,或并入已实现清洁化的城市集中供暖管网。城市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以及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全面取消散煤取暖,采用清洁化热源供暖。
《意见》提出,将以哈市为清洁能源供暖试点,率先推进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宜气则气,宜电则电,避免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