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建发〔2018〕10号
各县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及验收技术规程》DB37/T 5069、《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5026、《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太阳能生产企业违反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长清、章丘、高新区及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和方案设计时,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会同设计单位合理选择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并按照安全可靠、技术成熟、实用美观的原则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所选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符合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完成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专项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同时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太阳能供货和安装合同、太阳能工程安装照片等相关验收资料。涉及设计变更的,应提供经图审机构确认的设计变更图纸。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图集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进行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作为一个章节单独设计和说明,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同步进行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体美观、管路布局合理、协调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标准、规范、图集及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各专业专项审查意见,对未设计或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安装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进行样板工程安装,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全面安装施工。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在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设立太阳能热水系统监理专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应当按要求进行进场复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在建筑上安装。
第十一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科学、完整、客观、公正,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终身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货合同应将本办法要求的品质及性能、安装、日常维护等具体内容纳入其中。太阳能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维护与维修,太阳能热水系统整机质量保证期不低于5年,集热器、贮水箱、支架等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少于15年,辅助部件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少于10年。质保期限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业主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巡检,当系统或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时,确保处理及时,并应建立运行和维护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权归属、使用方法、物业管理的有关责任。应由太阳能生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维护维修服务协议书,并注明售后服务电话及联系人员等内容。
第三章 监督处罚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筑,未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或不符合要求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严重影响且无法改正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需负责赔偿损失,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照设计和标准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施工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实施监理的,或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太阳能设备签字同意在建筑上安装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1日。适用本办法的新建项目执行节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时间为准。
市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关于批准<济南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图则>的通知》(济建科字〔2014〕5号)、《关于下发<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含节能替代产品)设计、施工规范要点>的通知》(济建科字〔2014〕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含节能替代产品)应用管理的通知》(济建科字〔2016〕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要点》
附件
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要点
一、品质要求
(一)产品关键部件质量
1、平板集热器
(1)平板集热器轮廓采光面积应≥1.6㎡;
(2)内置金属流道应选用TP2紫铜管。集管管径≥22mm,壁厚≥0.6mm;排管管径≥8mm,壁厚≥0.5mm,间距≤120mm;
(3)边框材质铝型材,型材壁厚≥1.2mm。
(1)集热器轮廓采光面积应≥1.3㎡;
(2)全玻璃真空集热管:外径Φ37mm,壁厚≥1.6mm;外径Φ47mm,壁厚≥1.75mm;外径Φ58mm,壁厚≥1.8mm;
(3) 内置金属流道应选用紫铜管,集管管径≥15mm,集管壁厚≥1mm;支管管径≥8mm,支管壁厚≥0.5mm;
(4)边框材质铝型材,型材壁厚≥1.2mm。
3、封闭式储水箱
(1)热水输出率:卧式≥60%,立式≥70% ;
(2)水箱容量应≥80L;
(3)电辅助加热装置:
①应配置2kW以上的电辅助加热装置,使用寿命应不低于3000小时;
②电加热管应有防干烧功能。
(二)安全配置
1、电气安全
(1)产品必须有3C认证;
(2)所有电气设备及与其相连接的金属部件应按照相关规范做永久接地处理;
(3)电源插头必须使用可靠的外置式漏电保护装置;
(4)外凸设备系统必须做防雷处理;
(5)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相连接的其他能源系统也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6)辅助加热设备必须具有高温自动保护装置,自动保护装置温度不得超过75℃。
2、过热超压保护
(1)当太阳能加热不可避免向用户提供温度超过75℃的热水时,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提示用户防止烫伤的内容;
(2)必须在供水回路和集热回路中分别设置可靠的泄压装置,并正确安装。
3、耐冻保护
防冻液冰点温度应≤-20℃。
(三)产品标志
产品应标注以下内容:制造厂家、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型号、执行标准、轮廓采光面积、贮热水箱容水量、工作压力、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水箱内胆材料的材质及标称厚度、电辅助加热装置额定功率、传热介质材料名称等。
二、安装要求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应遵照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及验收技术规程》DB37/T 5069等规范执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图审合格的设计施工图进行安装施工。安装前太阳能企业应核对设计施工图纸与实物情况,确认符合图纸中的技术性能和施工安装要求,与施工方办理交接签字后方可进行安装。
(一)集热器安装
1、壁挂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①锚栓应采用304不锈钢材质,每个连接节点不得少于2个锚栓,锚栓直径应≥10mm;
②热镀锌支架连接用角钢不得小于L50×50,镀锌钢板连接件进行折弯处理不得焊接,厚度应≥5mm;
③采用固定件连接应为304不锈钢材质,厚度应≥2.5mm,连接件进行折弯处理不得焊接,强度和耐久性应满足有关要求,并要有防松动措施;
④根据保温层厚度选择膨胀锚栓,保证膨胀锚栓插入混凝土墙体的部分应不小于100mm,应进行锚栓承载力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测试极限值和抽样数量依据《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并符合其相关规定;
⑤锚栓应选用扩底型锚栓、化学锚栓、扭矩控制式膨胀锚栓,不得选用位移控制式膨胀锚栓;
⑥锚栓锚固深度应从钢筋混凝土基面算起,不应包括保温层、装饰层或抹灰层;
2、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1)集热器安装支架必须与屋面预留的基础连接牢靠,不得破坏屋面及防水、变形缝等;
(2)贮水箱应安装在主体结构预留的钢筋混凝土承重墙(梁)上;
(3)集热器、支架、贮水箱等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雷措施。
(二)管路安装
1、壁挂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1)在满足介质的化学稳定性要求下介质循环管应采用铜管或不锈钢波纹管,橡塑保温厚度不应低于25mm;
(2)冷、热媒管路道应分别单独做保温;
(3)室内冷、热水管路道应有冷、热水标识;
(4)阀门及管件应选用优质全铜材质;
(7)自然循环系统集热器和储水箱之间的热媒管线双向长度不宜大于6米。介质循环管路和室内冷、热媒管道在确保使用热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做到横向缓平、竖向缓直并采用管卡固定和必要的隐蔽处理。
2、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1)水泵和附属设备管道系统应确保接口处严密不渗漏,穿楼板和墙体处应采取防水措施,室外及长直管段各处接头、阀门、支架处的热桥应采取固定和保温处理。
三、抽检与检验要求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质量依据国家、山东省有关标准要求,分三个方面进行质量监控:一是现场抽样,实验室送检;二是现场抽样,现场检测;三是对一、二未涉及到的内容,提供形式检查报告。产品进场后,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太阳能企业见证下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太阳能企业应提供两年内有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供货合同。
(一)检测内容
1、实验室进场复验
(1)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
①集热器标称轮廓采光面积与实际轮廓采光面积测量值的偏差应在±3%以内;
②吸热体涂层太阳吸收比(AM1.5)≥0.92。
①集热器标称轮廓采光面积与实际轮廓采光面积测量值的偏差应在±3%以内;
②集热器耐撞击试验每根全玻璃真空太阳能集热管不允许损坏。
(3)封闭式储水箱
卧式封闭式储水箱的热水输出率应不低于60%;立式封闭式储水箱的热水输出率应不低于70%。
(4)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系数(CTP)
依据《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6969,分离直接式(分体单回路)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系数应不小于0.48;分离间接式(分体双回路)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系数应不小于0.45;闷晒式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系数应不小于0.60。
2、现场检测(仅限于采用锚栓固定方式)
集热器支架锚固件承载力检测: 锚固件抗拔承载力现场非破损性检验应满足设计要求,破坏性检验应给出实测值。
3、形式检查
(1)安全配置检查
①电气安全:产品3C认证、设备接地、漏电保护装置、支架防雷;
②过热超压:过热保护、泄压装置。
(2)安装要求检查
(二)抽样原则
2、实验室复试检测按照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设备每批次3‰(单个项目不少于1台)的比例抽样,抽样地点应为工程现场成品库,库存数量应大于该项目应用产品总数的50%。
3、集热器支架锚固件承载力应为锚固件安装完成后的现场检测,现场非破损性检验取每一检验批次锚固件总数的1‰且不少于5件;现场破坏性检验取每一检验批次锚固件总数的1‰且不少于5件。
(三)检验结论
1、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应满足实验室进场复验、现场检测和形式检查的有关标准及要求,依据检测内容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书面结论报告,并提供现场抽样、检验图片及检验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及电子文档资料等。
2、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太阳能检测项目电子档案,内容包含台账、委托单、原始记录、报告和检测过程中形成的纪录、照片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