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
1、确定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在增量配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先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2、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3、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要坚持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匹配,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能源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核准。
4、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
5、规范能源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机关要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6、优化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流程。
7、精简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前置许可。项目核准只保留选址意见和用地(用海)预审作为前置条件。
8、创新能源投资项目业主确定方式。在光伏、生物质能、火电站、水电站、风电等项目开展以竞争性方式确定能源投资项目业主试点。
9、加强能源企业投资行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