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全省所有符合建设条件及建设基本原则的自然村(含渔村)、农、林场作业区(不含场部)的农村居民家庭全部纳入农村管道燃气补贴范围。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社区居民家庭纳入瓶装液化石油气补贴范围。已实施农村管道燃气建设的不再纳入瓶装液化石油气补贴范围。
补贴标准方面,管道燃气为4000元每户;瓶装气每户每瓶给予40元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24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农村管道燃气建设补贴政策从2021年实施至2025年底,瓶装液化石油气补贴政策从2021年实施至2022年底。
《意见》补贴政策自2021年起施行。2020年12月底前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燃气下乡“气代柴薪”管道燃气建设项目,不受常住居民家庭户数限制,均可申领燃气下乡“气代柴薪”补贴资金。
以下是《意见》全文:
琼建城〔2021〕6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燃气下乡“气代柴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科学有序推进燃气下乡“气代柴薪”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关于推进燃气下乡“气代柴薪”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请各市县政府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属地燃气下乡“气代柴薪”“十四五”实施计划,细化农村地区每年管道燃气建设任务、明确农村地区每年燃气普及率,并于1月30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指导意见》补贴政策自2021年起施行。2020年12月底前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燃气下乡“气代柴薪”管道燃气建设项目,不受常住居民家庭户数限制,均可申领燃气下乡“气代柴薪”补贴资金。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权威解读:海南省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燃气下乡“气代柴薪”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燃气下乡“气代柴薪”工作的指导意见
燃气下乡“气代柴薪”工作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实现“气化海南”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燃气下乡“气代柴薪”工作,在总结2019年燃气下乡“气代柴薪”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和省委七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优质清洁能源,推动全省城乡气网基础设施提质升级,更好保护全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建设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二)基本原则。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农户自愿、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和“宜管则管,宜罐(瓶)则罐(瓶)”的原则,全省燃气下乡“气代柴薪”工作采取管道燃气和罐(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统称瓶装液化石油气)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在整村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过程中,应当统筹实施农村管道燃气改造。
(三)目标任务。构建多元供气格局,补齐城乡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全面提升我省城乡居民燃气普及率,逐步实现农村地区居民家庭燃气全覆盖。
二、扩大政府支持范围,建立资金补贴省级与市县共担机制
(一)补贴范围。1.农村管道燃气补贴范围:全省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户数达100户以上且符合建设条件及建设基本原则的自然村(含渔村)、农(林)场作业区(不含场部)的农村居民家庭纳入农村管道燃气补贴范围。
2.瓶装液化石油气补贴范围:根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促进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社区发展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居民家庭纳入瓶装液化石油气补贴范围。已实施农村管道燃气建设的不再纳入瓶装液化石油气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1.农村管道燃气建设补贴标准:以户为单位,每户补贴4000元,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入户挂表验收合格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燃气企业。
2.瓶装液化石油气补贴标准:以户为单位,每户每瓶给予40元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240元,补贴资金具体发放方式由市县确定。
(三)补贴资金分担。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省与琼中、定安、白沙、保亭、五指山、临高的分担比例为9:1,与其他市县的分担比例为5:5。补贴资金分别列入省和市县年度预算安排。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居民家庭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补贴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省级补贴资金申请方式。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及所需省级补贴资金申请,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将省级补贴资金列入本部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部门预算批复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省财政厅申请将省级补贴资金转移支付给相关市县,并由市县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相关燃气企业及农户。年度终了,市县应及时对年度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次年6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五)补贴政策年限。补贴政策实施至2025年底。政策到期后,农村管道燃气建设补贴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补贴政策不再施行。
三、持续提升农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科学规划布局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瓶装供应站(三级网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瓶装供应站应纳入属地燃气专项规划。必要时,可结合实际增设相应站点,并将其及时纳入属地燃气专项规划。
(二)规范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管理。根据《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应按照《海南省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取得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此外,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实行配送制度。供应站送气换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取得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对实施配送上门的,由供应企业负责气瓶的安装,并对用气场所和供气系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存档;用户要求自行安装的,用户应当签字确认。同时,运输车辆和人员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
(三)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禁止使用超期未检或者不合格的钢瓶。推动实施钢瓶信息化管理,逐步为钢瓶建档,实现一瓶一码的气瓶身份识别。
四、逐步规范农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因地制宜选择供气模式。对于城区周边的乡镇、村庄,应通过扩展城区主管网供气;对于近期城区主管网覆盖不到的乡镇、村庄,可通过建设乡镇供气管网向周边村庄供气;对于乡镇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村庄,经燃气企业与乡镇政府协商同意,报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可采用集中连片的瓶组气化方式供气,同时与农户签订供气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确定通气日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或乡镇主管网覆盖到的地区,原瓶组气化方式的燃气管道应纳入主管网。
(二)科学规划布局燃气设施。燃气设施用地应本着集约用地原则,科学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少占或尽量不占耕地。在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安全防火距离前提下,因地制宜进行规划设计,尽可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三)保障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市县政府要按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性质,及时将农村管道燃气项目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相关规划,确保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对于占地不超过100㎡且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管规〔2020〕7号)等文件,可采取“只征不转”或“不征不转”的方式,按照现状用途管理,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土地使用关系。
对于占地大于100㎡或虽然不超过100㎡但涉及占用耕地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鼓励通过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应。若乡镇土地紧张无法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安排建设的,鼓励采取租赁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或采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方式解决。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上附着物的处理,由燃气企业与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村委会协商解决。
(四)简化燃气设施规划报建手续。符合村庄规划且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燃气设施的规划报建,由燃气企业将规划设计方案及报建申请书报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审批意见。
占地面积不超过100㎡的燃气设施的规划报建,由燃气企业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选址后,将规划设计方案报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五)简化管道敷设方案审批手续。沿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敷设的燃气管道敷设方案,由燃气企业报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批。沿县道、乡道、村道敷设的燃气管道敷设方案,由燃气企业报市县公路管理部门审批。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简化图纸审查。除占地面积大于100㎡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和乡镇市政中压管道外,管道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原则上不再实行图审制,设计质量实行设计单位终身负责制,由燃气企业审核把关。
(七)规范路面开挖作业。燃气管道敷设涉及路面开挖的,燃气企业在作业前,应将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相关材料报相应公路管理部门或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审批。燃气企业必须按照道路原建设标准恢复路面,未满足路面使用要求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如开挖道路涉及其他地下管线或设施的,当地乡镇公路管理部门或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协调其他地下管线或设施的业主,采取措施配合做好管线或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开挖道路涉及农田的,在施工时要严格遵照相关规范进行,在施工完成后应恢复农田至可耕种状态。
(八)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一是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建办城函〔2018〕647号)、《海南省农村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标准》DBJ46-054-2020等技术标准。
三是工程施工所用设备、工程本体的设施设备以及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家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四是农村管道燃气建设应优先采用埋地敷设。宜沿水泥、沥青或沙石等路况较好的道路旁敷设,避开机井、地窖和化粪池等处,不应在堆积危险化学物品材料、牲畜棚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
五是管道敷设应按有关施工标准要求设置警示带,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还应设置示踪装置;埋地燃气钢管应采取腐蚀控制措施,采取阴极保护措施的埋地燃气钢管出地面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六是工程施工过程,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九)规范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燃气企业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其中,燃气管道涉破路、涉桥、涉涵分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燃气企业应将竣工验收资料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竣工验收时的实际用地矢量界线纳入市县“一张蓝图”数据库统一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质量监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十)规范运营管理。燃气企业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原则上,燃气企业应以乡镇为单位,合理设置燃气经营服务点(中心),并制定农村燃气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运行、维护、抢修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公布燃气服务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燃气企业应定期对农户户内设施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确保农户燃具与气源相匹配,同一房间只有一种燃气气源。加强用气安全宣传。鼓励村委会设置燃气安全综合协管员,协管员应接受燃气企业的业务培训,协助燃气企业对村内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发现问题及时向燃气企业报告。
五、加强对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管理
按照“谁授权、谁清理”原则,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快对“圈而不建”(原则上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不按照政府有关要求或者10年内未在乡镇、农村等区域投入建设)燃气企业的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全面清理,建立有效、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本指导意见印发之日前,已签订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或已颁发特许经营权证的,由授权主体在本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评估,对管理不善、推进不力、没有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的被授权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或解约。
对于城镇管道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乡镇、村庄,但农户安装管道燃气意向强烈的,可优先由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采用集中连片的瓶组气化方式供气,若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无意愿开展相关工程建设的,市县政府可依法通过调整特许经营范围等方式,将该工程项目授予其他有实力、有能力的燃气企业建设经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完善本市县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管道燃气输配系统、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瓶装供应站点。同时与燃气企业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因地制宜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具体发放方式,细化操作措施,落实配套资金,加快项目推进。
(二)加强用气安全宣传。针对部分农户使用燃气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市县要指导燃气企业切实做好农户用气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增强农户使用燃气的安全意识,使农户养成良好的用气习惯。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从增强群众民生福祉、改善大气质量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燃气下乡“气代柴薪”工作的重要意义,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尤其要注重建立健全长效管理运行机制,既要防止管道燃气入户后农户不愿意用、不舍得用的问题,又要防止现在用上管道燃气但过段时间又不用的问题,确保将民生工程办实办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