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韦先生在金城江区某热水器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3500元的海尔太阳能热水器。购买当天,该公司派出安装工人将该热水器安装于韦先生指定的住宅三楼楼梯间上。2016年4月12日夜晚,金城江地区遭遇冰雹的恶劣天气,韦先生家的热水器被风吹至一楼,造成热水器除喷头外的其他部件严重损坏。
韦先生检查原热水器安装地点后认为,是热水器销售公司在安装时没有将热水器脚架固定好,导致其容易被风吹落。而热水器销售公司认为,热水器掉落是天灾造成,不可预测,韦先生应当自己加固脚架防止极端天气造成损害。韦先生对此持异议,随后将热水器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坏的太阳能热水器损失3300元(原价3500减去未烂的蓬头200元)。
在庭审中,韦先生与热水器销售公司均认可是因当天的恶劣天气造成热水器被刮落损坏的事实,但韦先生仍坚持热水器脚架应由热水器销售公司在安装时固定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韦先生作为用户,指定地点让被告销售公司安装热水器,应当知晓自己的环境及潜在的风险,按照交易习惯,客户如果需要加固的,所加固的材料一般应当由客户自己提供,卖方可根据客户的要求帮助固定。但在实际上,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注意到可能出现的因未加固而产生的风险,以致热水器只按常规的安装就交付使用。因未加特别的固定模式,造成2016年4月12日因天气原因热水器被吹落的后果。因此,对于损害后果,原告与被告均有过错,其中原告韦先生的过错在于没有准备加固材料要求被告协助安装,被告热水器销售公司过错在于没有行使提醒义务。
在热水器被吹落前,韦先生已使用了5个月,按照海尔太阳能热水器最低保质期为6年折算,其损坏时的价值为3071元,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热水器销售公司赔偿原告韦先生经济损失1535元。
法理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韦先生与热水器销售商均未履行好自己的义务,韦先生作为买方未及时将自己的需求告知热水器销售商,也未认真评估安装地点的风险,而热水器销售商作为卖方未依交易习惯运用自己的专业经验尽到提醒的义务。因此,双方的疏忽共同导致热水器在恶劣天气遭受损失,据此法院作出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