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未经批准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委托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设计,增设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所增加的费用计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12层以上高层建筑采用分体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不得选用玻璃真空管类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推广使用平板式双回路太阳能热水系统。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选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太阳能产品,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确保优质优价。
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应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一致,性能匹配、结构合理,使用安全可靠、安装维修方便。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未按要求进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等内容,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涉及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行为,保证正常运行使用。
对不符合《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保障性住废驴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