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顺利完成5万平方米的年度任务目标,东昌府区住建局作为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关于加快推广太阳能光热系统应用的实施意见》,切实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0%。要求规划区范围内新、改、扩建的12层以下住宅建筑、集中供热水的公共建筑和具备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严格按照“四同步”原则,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设立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专项审查,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允许将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对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引导建筑业企业强化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对未进行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与施工的工程,不予进行节能验收,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真正做到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对太阳能应用与施工实行全过程监控,保证了太阳能一体化工程的技术施工标准、器材质量过硬、安装统一规范,有利地促进了工作的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