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8年起,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全力推动太阳能的利用,联邦政府对装设太阳能系统的住宅补助50%的费用。1980年财政部制定了能源设备减税办法,凡是家庭购置太阳能系统,其购置、装设等费用的40%可减免所得税,最高达4000美元。该太阳能系统包括应用于冷暖房、热水等设备,但必须是符合标准的新品,而且其寿命要达到五年以上,该办法于1985年到期。1986年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减税额度为15%,1987~1991年为12%,1992年之后开始购置其他太阳能系统的家庭,其费用的10%可减免所得税。除联邦政府外,各州也各有其单独的减税办法,而各州的单独减税可以和联邦政府减税办法同时使用。
欧盟
2002年,欧盟通过了建筑能效法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减少用于取暖、空调、热水和照明等方面的建筑能耗。这一法令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能耗评价方法,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大于1000平方米)改造的最低建筑能耗要求;在建造、出售或出租建筑时须提供建筑能耗认证,定期检查锅炉和空调系统。
德国
提出市场激励计划。内容包括:制造生活用热水集热器面积最大至200平方米的补助金为54.6欧元;暖气/生活用水加热双功能集热器,最大面积至200平方米的补助金为70.2欧元;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集热器,最大面积为200平方米,视其种类而定,每平方米补助48欧元、54.6欧元或70.2欧元;扩大原有集热器面积,每增加一平方米补助48欧元。除了上述补助金额以外,德国民众还可利用德国政府“旧屋翻新”计划,以3.91%的低利息向德国政府贷款,金额最高限为5万欧元,时间可长达20年。
日本
通过“阳光计划”建立太阳能暖房和家庭热水供应系统示范系统,达到实用推广阶段。1995年日本制定了“绿色政府行动计划”,要求新设建筑物要有效地利用太阳能。政府对住宅安装太阳能系统给予低息贷款,自1994年10月起,货款年利率为3.9%,偿还期分别为5年和10年;1994年此项优惠贷款总金额为87亿日元。
西班牙
西班牙的太阳能热水器强制安装政策经过了从地方法令到国家法令的过程。1999年,巴塞罗那市实行太阳能城市法令,由于效果显著,西班牙及欧洲其他国家的很多城市都纷纷效仿。2006年3月,西班牙颁布《国家建筑技术标准》,要求所有新建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该标准是强制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适用范围是所有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改造,自2006年9月实施。根据该标准的规定,所有新建建筑和游泳池及既有建筑的改造都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且热水供应系统的最低太阳能保证率为30%~70%,目前仅计算热消耗供应系统,不包括供暖系统。
澳大利亚
2001年4月1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实施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强制要求可再生能源在电力消费量中占一定的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可获得可再生能源证书,并通过证书的交易获得补贴。根据该目标的要求,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在电力消费量中的比例将增加2%,可再生能源达到9500GWh,占电力消费量的10%。联邦政府推荐实施的建筑温室等级评定标准,将建筑分为5星:1星建筑能源管理差,5星建筑能源管理优秀。联邦政府要求新建建筑必须达到一定的建筑能耗水平才能批准开工建设。虽然在多数标准和项目中,对采用何种节能技术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太阳能热水器在太阳能光照时间长、光照强度高的澳大利亚的多数地区已成为减少常规能源消耗、实现建筑节能的重要手段。
以色列
以色列早在1980年就颁布了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法令,是实施强制法令最早的国家。该法令要求,任何高度低于27米的新建房屋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以色列住宅楼超过80%的屋顶都被太阳能集热器所覆盖,有巨大、稳定的太阳能热水器市场。主流产品是平板自然循环热水器,已形成规模化的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