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供应商:
我公司受六安市裕安区农村能源办公室 委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要求,就下列商品进行询价采购及安装,欢迎贵单位参加报价并作出服务承诺。一、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及农户自筹资金。采购单位对太阳能热水器以价格补贴的方式进行采购,中标单位按照采购单位要求自行组织销售,采购单位按每台1200元进行价格补贴,其余货款由农户支付。
二、 投标资格要求 (见附件)。
三、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
四、安装地点:裕安区顺河镇古城村、青山乡土门店村。
五、报价要求:
①报价人须具备良好的供货能力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②所有产品必须为正规渠道的原装新品。
③投标文件中必须标明所投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详细的技术参数及书面资料。必需满足采购清单中的配置及规格。
④报价的供应商可就采购清单中货物及相关要求,在请于2016 年6月23日上午9:00前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将报价资料一式二份(一个正本、一个副本)(含报价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等)密封递交至柒加壹商务酒店四楼会议室,就本项目做出一次性书面报价(单价、总价)。报价函要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如为授权代表签字,请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⑤ 投标书的投标报价表上应清楚地标明投标人拟提供货物的名称、生产厂家、数量、单价和总价,投标报价包括完成该项目的总价(包括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税金、招标代理费用等)各项费用总和。
⑥成交原则:经询价委员会评审后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安装、售后服务和合理报价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和承诺一经认可,即为成交的合同价。
⑦如产品质量、参数、报价等都相同,品牌不同,可由询价委员会委员择优而定,如产品质量、参数、报价、品牌等都相同,则进行抽签选定中标人。
⑧报价单位如对本次询价作出报价,采购方即视为响应本询价函中的全部要求。报价单位如因报价错误等原因放弃成交项目、不签定合同,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处理,该供应商在今后一年内不得参与本中心的所有采购活动。
六、联系事项:
1 、招标单位:六安市裕安区农村能源办公室联系电话:0564-3301153
2 、集中采购机构:裕安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64-3301862
3 、代理机构:安徽建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64-3331058
投标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供货及完成项目能力的厂(商)家。具有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具有三级及以上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
(二)投标人所投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则投标人及投标产品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所投产品必须具有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家用太阳能热水器《检验报告》。
(三)代理商参加投标的,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次投标的授权书。一个投标人只能代理一个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参加投标。若生产厂家投标则不得再授权供应商参加投标,否则投标均无效。
(四)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必须具有中国驰名商标,并获得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入选企业称号。
(五)投标人应提供商业信誉情况,以及2013年以来资产负债表一份(需加盖公章),财务状况须良好。
(六)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在六安市内2013年5月30日以来实施过一次以上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同类产品的项目(以销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复印件加盖公章,联合体投标的业绩不计)。
(七)当地必须具有服务机构,在裕安区范围内有效服务网点4个以上(提供 真实有效证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等并加盖网点公章)。
(八)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价格相同情况下具备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投标人优先考虑。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工作范围
1 、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产品的设计、制造、运输、装卸、基础制作、现场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工作。按工作顺序提交所需的技术资料,所有资料必须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无论其是否被明细列在合同文件中。
2 、安装结束后,所有太阳能热水器支架需整体连接,上下水管长度屋面到每户住宅内。
3 、供方必须负责所提供的产品及安装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直至验收合格。验收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八、付款方式 : 中标单位安装调试完工后,招标单位在接到中标单位完工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验,初验合格报区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90%,剩余10%为质量保证金,六个月无质量问题全额返还。
九、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
1 、 供应商应明确承诺:其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3 年。
2 、供应商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 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3 、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
4 、供应商 投标产品由厂家( 指产品生产厂家,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附厂家售后服务承诺。
★(二)售后服务内容
供应商和厂家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服务:1、质量保证期内服务要求
(1)电话咨询
供应商和厂家应当为用户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现场响应
用户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供应商和厂家应在 24 小时内采取相应措施,提供上门服务,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 24 小时内解决的,应在 72 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用户能够正常使用。
(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供应商和厂家的产品技术升级,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供应商和厂家应对采购人进行升级服务。
(4)由供应商或厂家负责安装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在标书中承诺。
2 、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过后,供应商和厂家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和厂家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应商和厂家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三)故障响应时间要求
供应商接到使用方产品出现问题的通知后立即作出响应, 24 小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四)维修配件
供应商和厂家售后服务中,使用的维修零配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
十、项目具体参数如下:
十一、采购人对项目的特殊要求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