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源热泵:噪音排放在法庭上是个问题
在距离冲突的情况下拆卸空气热泵:是或否?
室外热泵是否必须遵守大多数国家建筑法规规定的3m距离?菜是分开的。例如,纽伦堡OLG与慕尼黑OLG的看法有所不同。但是,这也与热发生器的“包装”有关。它放在哪里,是在引擎盖下还是在某种小型机房中?
没有联邦法律规定与邻居保持的距离。联邦各州应在其区域建筑法规中做出规定。大多数距离基于3 m的模型构建规范。间隔区域的目的是减少着火的危险,并确保各个系统中的通风和光线充足以及尊重隐私。
对于某些特权结构,例如车库或花园工具棚,联邦国家建筑法规规定了例外。而这正是法院无法轻易做出判决的原因。特别辛辣:尽管做出了相反的决定,但两个上级地方法院(OLG)都依赖巴伐利亚州建筑法规(BayBO)。
不消除空气源热泵
OLG慕尼黑,Az。3 U 3538/17:
被告人在其物业上经营一个空气热泵,并将其安装在一个木制小屋中。该小屋距离抱怨邻居的财产不足3 m。原告要求被告由于噪音污染而拆除空气热泵。在第二起案件中,慕尼黑OLG拒绝了。
特劳恩斯坦地方法院于2017年9月1日判处被告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决进行补救(第1 O 1222/17号文件),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纽伦堡高级地区法院的较早判决(第14 U 2612/15号文件)。在判决中,OLG 不认为将热泵的放置视为德国民法(BGB 912上层建筑;公差要求)含义内的“建筑物”。因此,纽伦堡高级地区法院已授予原告要求撤职的权利(请参阅即将发生的案件示例)。
慕尼黑OLG案:原告要求被告使用热泵消除,因为它会造成相当大的噪声污染。由于空气源热泵不是特权建筑,因此不应在3 m的距离内建造它。被告针对特劳恩斯坦地方法院的裁决提起上诉,该裁决原告人胜诉。慕尼黑OLG得出结论(Az。3 U 3538/17),抱怨的邻居无权被消除。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1004节,如果违反了清关区域的建筑法规,这将是一种选择。毋庸置疑,空气源热泵位于必须根据第6条第5款第1条款BayBO保持清洁的区域,因为它距物业边界不到3 m:
- 但是,在当前情况下,应该牢记的是,空气热泵是“封闭的”,即建在一个木制的小屋里,由于根据《海湾法》第6条第9款第1条第1款的规定,它又享有特权,并且不必遵守许可区域。
- 由于原告已明确要求完全拆除空气热泵,因此OLG慕尼黑并未决定邻居是否有权因噪声而采取禁制令,例如禁止在夜间操作热泵。
- 鉴于他的决定与纽伦堡高级地区法院的决定不同,参议院批准了这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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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空气源热泵
OLG纽伦堡,Az。14 U 2612/15:
纽伦堡高等地区法院已裁定,邻居必须拆除他从邻居房产安装不到3 m的空气源热泵。被告在其财产上运行了一个热泵,该财产与原告的财产相距2 m。原告要求被告移走热泵,因为它会造成相当大的噪声污染。
纽伦堡-菲尔特地方法院维持了有关处置权的诉讼。纽伦堡高级地区法院还命令被告卸下热泵。作为辩解,法院指出,被告没有遵守建筑法规要求的许可区域,该许可区域至少为3 m。所述热泵是“不同的系统”第6条第1条第2 BayBO的含义范围内,因为它具有作为建筑物相同的效果。第6条第1款:“在建筑物外墙的前面,必须避免与地面建筑物的间隙。第1句相应地适用于对建筑物和财产边界具有影响的其他系统,例如建筑物。”
根据纽伦堡地区高级法院的判决:“空气热泵无疑会引起噪声排放,其范围是有争议的,但正如目前的法律争端所表明的那样,它已经危及邻近地区的和平,对它的保护受到清除区条例的约束。相应的噪声排放不论其范围在法律上是否相关,都由司法专家的意见所证实,这是司法专家在其专家意见中所规定的。”
“据干预者声称,根据《海湾法》第7条第II款,即使为当地供电,供热,供气和供水且屋檐高度不超过5 m的建筑物,也可以在许可区域内使用。法律不是“。重要的不是工厂本身的大小,而是排放量。OLG认为BGB的上部结构规定不适用-也不是模拟的-因为热泵不是建筑物。
仔细读
Neustadt行政法院在莱茵兰-普法尔茨州最近作出的一项判决,符合清算空间的复杂性。在确定的情况下,一块拥有单户住宅的土地的所有者在距物业边界约2.50 m的距离处建造了2.25 x 2.45 x 3 m的桑拿房,并配有木炉。他用管道将火炉连接到已经存在一段时间的烟囱。到目前为止,它仅偶尔用作烧烤的开放式壁炉。
在邻居向区政府投诉烟雾后,当局要求房主提出建筑申请。在随后的申请中,她获得了建筑许可,但同时规定,只能使用电加热器加热桑拿。受影响人对地区法律委员会的反对没有成功。因此,他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他还必须获得建筑许可才能操作木灶。
诺伊施塔特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并解释说,根据莱茵兰-普法尔茨州建筑法规中有关清理区域的规定,带木炉的桑拿浴室的边界距离必须至少为3 m;但是,这里只能看到2.5 m。根据国家建筑法规,明文只允许无娱乐室和壁炉的建筑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