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在有强制规定安装太阳能的省、市、自治区大概有21个,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及海南等)和中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及湖北等)等地。其中基本以12层为界,12层以下强制安装,12层以上鼓励安装,除上海(6层以下强制安装)外。其他地区则以鼓励安装太阳能等节能产品为主,要求较低,在设计时需要稍微注意即可。
北京:新住宅强制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北京市住建委下发的《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规定,2012年3月1日起,新建城镇居住建筑,以及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将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今后,开发商要在售楼处公示小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和辅助能源形式,并将公示内容和产权归属等情况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写明热水系统户内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维修及养护责任、保修年限、明热水系统户内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维修及养护责任、保修年限、使用年限等信息。
而已有的老楼,政府也鼓励通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安装。
江苏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南京要求从目前尚未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新建12层住宅,和新、改、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下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2层以上住宅使用太阳能,如悬挂阳台的挂壁式集热器等,进行统设计安装。但如建筑已使用了节能技术,如地源、空气源、生物源等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高于50%节能标准的低能耗节能建筑,且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以及因建筑朝向、间距等规划原因,无法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效日照条件的,经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后,可不安装太阳能。
广东:将绿色建筑建设管理要求纳入立法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规定,要求‘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靛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
《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规定,珠海市具备太阳条能集热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并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建筑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种可再生能源。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新建18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厦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12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当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福建:出台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举措
福州市《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采用本文第二条所定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必须统
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示范村、镇统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浅层水源、污水源和土壤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居住建筑楼梯间与民用建筑的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山东:12层以上楼房须利用太阳能
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再次强调,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符合条件的项目将全部同步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有条件的县市,也将在12层以上建筑中推广和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早在2009年,山东省就出台了《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扩建、新建、改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体化设计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