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柏林区推进品牌建设、质量提升、标准化改革奖励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
万柏林区推进品牌建设、质量提升、标准化改革奖励补助办法
为激发企业争创品牌意识,强化企业标准提档升级,持续提高企业质量水平、质量层次和品牌影响力,加快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8〕25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补助的对象是本辖区内持续加强品牌建设,推进质量提升行动,积极深化标准化改革,在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地方税收、增加就业人数、科技含量高且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成效显著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条 奖励补助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据实核拨。具体承办工作由万柏林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奖励补助的申报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开展品牌、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及相关技术研发工作的资金补充,以及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获得奖励补助的企业和个人应坚持稳定扎实地持续推动品牌、质量、标准化提升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品牌建设与质量提升奖励补助标准: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山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西省政府质量奖、山西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一)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10万元;获得山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领跑者”荣誉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三)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四)获得4A级、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
(五)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2万元。
标准参与企业的具体补助金额综合考虑参与企业数量及排名顺序,在每项标准发放的补助金额内予以分配,具体分配标准参照附件计算。
第六条 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相关荣誉,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七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符合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奖励补助金额按品牌建设与质量提升、标准化分类累加计算,每类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且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同级政府不同类型的奖励补助。
第八条 奖励补助申报材料由万柏林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受理,申请企业和个人须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要求和程序提供企业和个人的资质材料、符合奖励补助事项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个人奖励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按照程序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确定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名单,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奖励补助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奖励补助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若省、市出台新的奖励补助事项,可比对本办法中相似事项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起新产生相关事项的奖励补助。本办法由万柏林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