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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5-16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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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现就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趋于完善,工程总承包、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不断创新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等绿色建造模式推广成效明显,建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建筑工程品质明显提升,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1.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各方参建主体均须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建立工程质量信息档案,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质量责任标识制度,现场公示各方参建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须设立永久性工程质量标牌,在交付使用前须设立质量保修责任单位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合同,兑现合同承诺,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应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确定的合理工期。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落实施工单位质量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完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强化工程设计源头把控。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切实把好重点工程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审查关,为工程建设做好服务。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提升审查效率和水平,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设计结构整体安全和消防安全水平。严格执行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落实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论证制度,引导鼓励学校、医院采用减隔震技术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5.健全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制。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及配套设施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6.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探索建立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推广“互联网+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确保各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齐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厅负责)

7.探索建立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处理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维护投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督导相关行业协会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

8.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完善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制度,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在满足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下,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9.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10.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由招标人按照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技术咨询建议和报价情况,择优确定中标人。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行电子招投标,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行远程异地开标评标。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督检查,加大对招投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1.实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行以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在内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组织开展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

12.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建立健全城市设计管理制度。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公平原则,开展全省高原美丽城镇优秀设计评选活动。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加强住区设计管理,推行住宅全装修和绿色住区建设,科学设计单体住宅户型,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适老性,提升住区环境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负责)

13.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提高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鼓励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制定绿色建材认证推广应用方案,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推进绿色施工,加强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控制建筑过程扬尘、噪声、降低建筑物建造过程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4.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加快建立和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质量监督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重点发展以钢结构和预制混凝土结构为主的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的建筑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和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等,重点在农牧区、国家公园等地区,引导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15.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研究制定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加强文物建筑、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推进既有建筑按照绿色、节能、宜居要求进行改造,加快推进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切实改善居住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文物局负责)

(三)健全品质提升支撑体系。

16.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结合推进“一优两高”“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对提升建筑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的引领与约束作用,做好标准体系顶层设计,高质量制定建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学会、产业联盟等共同制定符合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建筑工程企业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7.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调处理机制,落实建材产品生产企业、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预拌混凝土数字化质量管理,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8.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围绕高原地区特色,开展建筑领域科技创新研究、先进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9.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查失信和违规企业,督促企业和个人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与管理,实现与“信用中国(青海)平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创新现场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参建主体对工地现场的信息监控和管理部门的移动监督信息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

20.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的,依法严肃查处曝光,给予相应处罚,并通过国家及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1.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依托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和专业培训机构等,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方式,加大从业人员培养力度。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完善技能鉴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建筑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许可,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完善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教育、职业技能、从业情况等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将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议事议程,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重点任务,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鼓励各地强化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5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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