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哈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农村新建校舍、医院等公用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供水供热采暖。
《办法》规定,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哈市积极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和服务,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农村新建或者改建校舍、医院、敬老院等公用设施的,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供水供热采暖、光伏发电和其他太阳能节能技术,太阳能开发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废水、废气、环境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贮存、处置废料、废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环境保护指标。
此外,《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建成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用途,违法者由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