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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清单太阳能榜上有名
时间:2010-10-30 来源:im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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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下发新一期政府节能、环保绿色采购清单太阳能热利用行业榜上有名。

  2010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第八期清单)。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第六期清单)。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制度时,应当以本期节能、环保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环保清单。未列入本期节能、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标志着我太阳能热利用产业,在遇有政府采购工程中,未选用政府采购清单企业产品的招标人,有了投诉和反应问题的政策依据。

  据悉,企业如果想要进入政府节能、环保清单必须获得“中国节能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简称“十环”),才有进入清单的资格。

  进入第八期政府节能采购清单的企业有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江苏佳佳太阳能有限公司、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桑夏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双翼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进入第六期政府环保采购清单的太阳能集热器企业有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北华扬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黄石东贝机电集团太阳能有限公司。

  进入第六期政府环保采购清单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企业有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江苏桑夏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神太太阳能有限公司、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江苏太阳宝热水器有限公司、黄石东贝机电集团太阳能有限公司、江苏奥斯特太阳能有限公司、嘉兴市同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双能太阳能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一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海宁市凯顿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浙江斯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申豪光能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华扬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普通太阳能有限公司、山东天丰太阳能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浴普太阳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阳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佳佳太阳能有限公司。

  太阳能热利用行业相关认证工作在中国太阳能热利用产业联盟的指导下由北京中科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家负责企业的申请、受理和认证实施工作。主要业务范围:中国节能、环保认证、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康居认证、金太阳认证、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认证、3C、CDM认证等。相关详情登陆www.cstif.com、www.zkhx.org或与认证办公室联系。

  电话:010-5272071788460233

  手机:13810820098

  联系人:丁辉

  附件: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文件

财库〔2010〕82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第八期清单)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为了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八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八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二、节能清单将于2011年1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0年11月底前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经核实,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公告。

  四、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时,应当以本期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涉及节能清单产品类别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调整。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七、节能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八、节能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八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财库〔2010〕107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六期环保清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二、采购人购买轻型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公布新的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时,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及时调整环保清单中的相关产品。

  三、环保清单将于2011年1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对2010年11月底前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四、相关企业应当保证环保清单所列型号的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经核实,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上公告。

  五、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制度时,应当以本期环保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七、环保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环境保护部网、中国绿色采购网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允许,不得转载。

  八、环保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请遵照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六期)销售联络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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