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省政府提请审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等信息。
省住建厅厅长房庆方表示,广东作为经济大省,能源消耗较高,建筑节能工作却相对滞后。“制定《条例》是节能减排的客观需要。”
为了从源头上降低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条例》规定了对新建建筑各个环节的节能监管。对于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条例》要求开发商在销售现场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购房人在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认为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可以委托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买受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修,由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