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
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
1.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青岛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因条件限制确需新建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市政府研究。
2.鼓励多种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能源梯级利用。加快发展污水源、海水源等新型多元化清洁能源供热,积极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利用等供热,因地制宜发展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供热,试点高效、洁净燃煤供热技术应用。
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
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鼓励各类专业公司与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合作,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6.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清洁能源服务公司。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8.对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照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9.对新建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核定天然气用量给予补贴。新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补贴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以现行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4.45元/立方米(政府定价)为基准,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气补贴2.72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每立方米用气补贴1.32元。补贴标准随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供热价格变化等调整。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核定最高标准为9.5立方米/平方米(按照一个采暖供热期的建筑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用气量核定最高标准为22立方米/平方米(按照一个年度供热的建筑面积)。
10.积极争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上网电价支持政策。
11.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建设
17.大力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一定规模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
五、支持清洁能源发电并网,增强气源保障能力
19.加快推进输气管道和储气设施建设,增强综合保障能力。加强需求侧管理,制订有序用气方案和应急预案。
六、规范建设程序,加强政府监管
20.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规划建设审批工作中,将使用清洁能源供热作为基本要求。对具备条件的新进入市场的土地,在土地招拍挂、新建小区规划审批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
七、带动相关行业发展,加强宣传推广
八、附则
26.本政策所涉及补助和补贴,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各区市可结合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27.本政策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