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市太阳能资源优势,优化用能结构,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提高建筑品质,特通知如下:
一、全市新建的6层以下(含6层)住宅建筑、保障性住宅建筑、建成绿色建筑的商品住宅建筑必须统一安装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可选用集中式或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全市新建的7层以上(含7层)住宅建筑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酒店、宾馆、医院、公共洗浴、游泳馆、学校、宿舍等),按照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的要求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
二、加强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工程项目监管,建立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节能备案到竣工验收等一整套闭合管理机制,确保太阳能光热系统应用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设计方案一同审查,确保建筑立面造型整齐美观。
四、对采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范规程等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深度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五、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内建成竣工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符合住建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住建委和财政局申请财政奖励补 助资金。项目补助资金可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提前申报,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审核拨付。补助资金在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中央专项资金中列支。
补助标准:企业投资的住宅建筑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项目,每平方米补助10元(建筑面积),使用我市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的,每平方米补助13元(建筑面积);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项目,每平方米补助20元(建筑面积)。
六、新建住宅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由开发(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人另外收取。
七、开发(建设)单位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质量负总责。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登记,并出具专项验收合格证明,资料同时存入工程档案。 未取得验收合格证明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建设、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不良行为应记录在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誉档案中,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