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6日召开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工作座谈会上,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司长王骏指出,《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与政策扶持相结合、集中开发与分散利用相结合、规模开发与产业升级相结合、国内发展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4.78亿吨标准煤,其中商品化年利用量达到4亿吨标准煤,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9.5%以上。2015年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指标是:水电装机容量2.9亿千瓦,累计并网运行风电1亿千瓦,太阳能发电2100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累计集热面积4亿平方米,生物质能利用量5000万吨标准煤。据介绍,“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组织100个新能源示范城市、200个绿色能源县、30个新能源微网示范工程建设,创建可再生能源利用综合示范区。同时,还将积极推进地热能、海洋能等新的可再生能源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