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赠太阳能有问题,物业说只联系不埋单
6月初,市民王女士刚搬进新房,就发现小区内配送的太阳能有些问题,“总是打不上水,由于太阳能是智能的,我们自己也没法维修。”王女士于是找到了小区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答应给联系,但同时告诉她,太阳能本来就是买房时的赠品,如果维修过程中产生什么费用,他们并不负责埋单。
两周后,太阳能的厂家上门维修了,因为只是管线没有连接上,又在保修期内,所以没有产生任何费用。但尽管如此,王女士还是有些担忧,“太阳能确实是赠送的,但是一般情况下住户也不会随意更换,如果太阳能的质量不好,将来维修费用还要自己承担,也挺麻烦的。”
买房送的太阳能到底该由谁来买单修?
11日上午,记者在威海市区调查采访了8个不同位置的楼盘,这些楼盘都承诺赠送太阳能,只是档次不一样,但无一例外的是,这些获赠的太阳能都不在购房合同之内。一位楼盘销售人员说,赠送的太阳能之所以不添加到合同内,是因为他们认为,太阳能本身就是赠品,如果出了问题,只能是消费者和厂家协商解决。
随后,记者从威海市建委规划设计科了解到,新建小区售楼时之所以都赠太阳能,原来早有规定。在威海市建委提供的《威海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规定》中,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新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医院、宾馆、酒店、学校、办公楼、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应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集中供应热水系统;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至于这赠品太阳能应不应该写到合同里,建委的工作人员说,这并没有明确的要求,不过该规定第18条标明,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与消协:虽是赠品,也可维权
威海市中立达律师事务所的尹律师介绍,开发商理应在合同中注明防盗门、太阳能等一系列的附属设施,如果附属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住户应找物业和开发商来负责,而在保修期内的附属品所需的维修费也不应由住户支付。如果住户在签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未写有赠送附属品的明细,住户有权要求补充填写。
威海市消协工作人员说,买房赠送太阳能就像买电脑赠送手机,都是消费者首先必须购买商家的商品,在此情况下才能获赠其他产品。商家所附的赠品是有条件的“买”才能“赠”,属于商品买卖关系的一部分,在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
为了更好的维权,消协人员介绍,消费者在与开发商交房当日,应对所购楼房及开发商赠送的项目进行验收。如合同中有约定太阳能的三包期就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消费者可以向开发商咨询,开发商一般与太阳能厂家双方有协议,在协议约定的三包期内,太阳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联系太阳能厂家来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