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对成员单位自律作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生产总量自律,根据市场需求及单位的生产能力,组织和协调企业在生产工艺允许的前提下调控生产量,保持供需平衡。价格自律,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根据市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价格协调会议,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定期发布价格指数,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自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质量、品牌自律,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不掺杂使假、制假造假,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质量管理,促进太阳能行业品牌建设工作。
企业形象自律,公约成员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自觉履行公约义务:
一、增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意识,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二、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
三、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维护市场营销秩序,防止竞价倾销、恶性竞争、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五、参与投标要按规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六、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公约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违反公约者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