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底,被告单位安徽荣生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承接合肥鸿昌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的碧水源小区高层建筑平板太阳能热水器采购、安装工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戚荣生和公司业务员杜娟与该工程具体负责人鸿昌公司工程部经理奚业汉(另案起诉)洽谈工程承接事宜。经双方多次商谈,荣生公司答应给奚业汉每台400元回扣。2008年11月6日,荣生公司在奚业汉的帮助下,未经招投标程序即与鸿昌公司签订了1085套高层建筑平板太阳能热水器代购、安装合同。
2009年1月6日,荣生公司与云南省一家公司签订太阳能热水器采购合同,约定每台返利920元。按双方约定,这笔返利以现金方式打入戚荣生、杜娟的个人银行卡中,总计为1029680元。2008年底至2009年5月期间,荣生公司通过戚荣生、杜娟,分四次送给奚业汉合计35万元好处费。
出庭受审的戚荣生和杜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称,由于认罪态度好,可以考虑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