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张先生诉称,他是该市某高档小区的高层住户,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响应国家节能政策,在其家中南面阳台外侧安装了一台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物业公司发现后,强行进入其家中,并将太阳能热水器外挂部分拆除,致该热水器完全失去了其使用功能。张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只能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规劝、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报告政府相关部门等措施制止其行为,强行拆除其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其私有财产权。现要求物业公司以书面方式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将拆下的太阳能热水器恢复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对于业主张先生的起诉,物业公司认为,张先生在购房时该公司已经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二次装修管理协议。明确约定,业主入住前进行装修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建筑立面,不能够在外墙加装饰品或其他物品,不得改变阳台的用途。而且,房产公司发给张先生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也明确要求未经物业管理单位允许,不得加设阳台附属设施。张先生在阳台外侧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和住宅使用说明。同时物业公司还认为,住宅楼外立面属于小区公共物权,张先生在高层住宅阳台外侧安装太阳能对小区的环境美观造成了破坏,还对小区广大业主的安全造成隐患,同时也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物业公司派人将其拆下,也是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和对小区安全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