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强拆”,业主起诉
最近,市民邹先生有些郁闷。家里买的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后被小区物业强行拆除,部件在家里堆了一地。而诉至法院的官司被驳回。邹先生表示,准备继续上诉。
邹先生家住市区中庚香城美地小区。今年5月4日,他花了6500多元买了一台某品牌的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邹先生的房子在7楼,交房后即开始装修。这种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为光电一体,没有太阳时当电热水器用,集热板安装在南阳台外侧,装修过程中,预埋了水管和线路等。
热水器装好后,小区物业公司找到邹先生家,以他家热水器外机影响楼宇外观且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拆机。
6月6日,邹先生家正在装修过程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其家中,将已安装好的热水器外机拆下。物业的“强拆”引发了冲突,此事还惊动了当地派出所。
邹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以书面方式向自己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并要求物业公司将热水器恢复原状,如无法使用则赔偿原价。
“强拆”无据,“恢复原状”也不行
对于邹先生的起诉,物业公司表示,业主在购房时已经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二次装修协议约定,业主入住前进行装修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建筑立面,不能在外墙加装装饰品或其他物品,不得改变阳台的用途。
物业公司说,房产公司发给邹先生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也明确了未经物业管理单位允许,不得加设阳台附属设施。物业公司拆除邹先生太阳能热水器集热板,已经通过公安机关处理,原物放在邹先生家中,未造成损坏。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二次装修协议有效。邹先生家在南阳台外侧安装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住宅使用要求,引起纠纷,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同时也表示,根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定》的约定,物业公司可采用规劝、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报告政府相关部门等措施,制止原告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法律并未赋予物业公司有强制拆除的权力,物业公司对纠纷发生也有责任。
法院认为邹先生要求物业恢复原状无法律依据,物业公司的行为亦未产生足以导致赔偿物质与精神损失的后果,一审判决驳回邹先生的诉讼请求,但责令物业公司承担一半的案件受理费。
“太阳能”出路待解
邹先生所在的小区,以小高层和高层建筑为主。27日上午,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李得意告诉记者,小区先后发现3次类似的事情,前两次被他们及时劝阻。他对于走上法庭也感到无奈,“业主是我们的上帝,物业公司希望通过完善的管理,提升小区的升值空间。外墙是共有的空间,业主可以享有,但不可以占有。从国家到省市考核小区物业管理,重要一条就是外墙立面的管理。”他也坦承,“官司输了的话,以后小区就没法管理了。
邹先生告诉记者,当初购买这种热水器的时候,销售人员拿了拍摄的一些实景照片告诉他,太阳能热水器是国家推广的节能减排产品,鼓励使用。外挂的集热板被拆除后,现在部分管件还堆在家里,太阳能热水器只能当电热水器使用了。
记者联系了这家热水器的生产厂家,两个客服电话一个说,如果小区不让装,我们也没办法;一个表示,小区不让装,我们可以帮你去沟通。
在市区多个小高层以上建筑,记者没有发现安装这种热水器。然而一边是用户的需求,一边是物业对小区外墙的管理规定,在太阳能技术非常普及的今天,让小高层高层住户用上太阳能热水器,看来还有一段路要走。如何解除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协调好双方的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社区,仍有待政府相关部门新规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