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严某夫妇是无锡市滨湖区某新村201室的产权人,之前响应政府发出的关于低碳环保的号召,为家中安置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热水器安装在了其居住楼房的楼顶上,安装已近八年与楼顶住户一直相安无事。而凑巧2010年上半年区政府和荣巷街道对梁清路进行平改铺,因为工程的原因薛严夫妇在楼顶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被暂时拆下。工程改建完毕之后,施工队在屋顶为薛严夫妇家的热水器另寻了一处安装位置,而就因为这个位置选在了孙某、宋某夫妇的大房间和阳台上方的楼顶上,引起了孙某夫妇的不满。孙、宋夫妇是该新村601室的产权人,他们认为热水器安装在这个位置今后会发生漏水等安全隐患,对其心理造成影响。
两对夫妇在协商未果之后,孙宋夫妇将薛严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热水器,并修补拆除热水器后留下的痕迹。法院两次对其调解均告无效,被告认为原告无理取闹,之前8年间热水器从未发生过漏水等事故,其他大部分邻居也都同意安装。而原告认为将热水器装在其大房间和阳台上方的楼顶上,会引起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薛某、严某在孙某、宋某家大房间和阳台之间上方的楼顶上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1台,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双方在庭审中也一致确认目前该热水器对孙某、宋某的房屋没有造成损害,且孙某、宋某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薛某夫妇对其造成妨碍或损失,因此法院不支持孙宋夫妇要求薛严夫妇拆除其热水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