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2009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2010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
通知规定,对在上述期限内完工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实际完成装机容量、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类型等进行资金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的项目,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一律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难以按期完工的项目,要明确完工时间,但也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剩余补助资金一律不予拨付,同时补贴标准按2011年标准执行。
此外,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收回补助资金。对因条件变化而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示范项目,将取消其示范资格,收回补助资金。
通知还要求加快组织示范项目竣工验收,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的内容;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光电建筑应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完整齐全;完成能效监测系统安装,光电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实时数据远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