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宁夏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该《办法》指出,在我区5市城区范围内,凡12层以下的住宅、宿舍和公寓,以及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旅馆、宾馆、商场、公共浴池等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须集中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对没有纳入以上范围的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照标准要求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位置。该《办法》同时要求,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民用建筑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备案、同步交付使用;对没有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或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