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青海省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规定》出台实施,11月1日起,青海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开始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规定》指出,本月开始,青海具备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均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率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做到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相协调。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规定》明令,对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进行专项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工程竣工实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