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发出通知,要求全市新建建筑全面推行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今后新建建筑太阳能利用系统应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为有效推动全市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进一步让每个居民都能享受太阳能带来的便利,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专门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的通知》。
《通知》要求新建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十二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另外,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部位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系统。由政府投资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带头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应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洗浴场所等),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技术和产品,已建成的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和推广太阳能光伏、LED(节能灯)和风能发电技术在城市路灯、景观亮化、道路交通指示牌、村庄道路灯中应用。
《通知》要求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加强对太阳能利用系统在建筑上应用重要性的认识,将太阳能利用系统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结合起来。
要求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系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采用太阳能利用系统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利用系统而未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照明系统应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安装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量和安全;监理单位应严格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严禁在建筑工程中采用不合格的配件;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对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不得擅自取消和变更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的工程;建设单位要与物业企业做好太阳能利用系统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物业企业应当做好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利用系统的行为,保证太阳能利用系统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