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提出,山东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政府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对于新建高层住宅不具备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条件的,山东省规定,建筑设计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应当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责令其重新设计。
山东省强调,对擅自取消太阳能光热系统或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的,将责令其整改,否则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对由于购房用户不同意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也要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管道、预埋件等,以备住宅产权转让后新用户安装使用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