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住建部最新统计,截止2020年底全国集中供热面积约122.66亿平方米。说明集中供暖服务及产品的好坏关乎千家万户亿万消费者的权益,关乎民生和节能减排的大事。而服务及产品质量好坏又集中体现在室温上,决定了室温标准是保证供暖服务及产品质量的决定性指标,是评价、仲裁供暖服务及产品质量的关键依据,是供暖服务核心的核心,具有一票否决的特殊属性,因此,设计科学的可操作的室温标准就是保证供暖服务及产品质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节能减排的关键。
实践证明,现有的室温标准存在瑕疵,继承了福利供热惯性思维,表述不规范不统一,实践中问题很多,是企业与用户矛盾的焦点,是用户维权的最大障碍,是热企向商业化转变步履维艰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并导致一些相关规则和政策的混乱。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没有与时俱进,进入商业供暖时期却全面继承了福利供热的理念,至今仍沿用几十年前福利供热时期的室温标准,必将造成生产、使用、市场交易和评价、仲裁等的混乱。
01福利供热供暖室温标准常用的表述是什么?
笔者查阅了许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从几十年前福利供热时期开始,集中供暖就普遍采用“室温不低于18℃”(节选)的表述和理念,沿用至今。推荐性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也继承了这一表述和理念。
02 集中供暖“室温不低于18℃”的表述是怎么产生的?
经笔者考证,这一表述的产生应该是源于福利供热时期长期存在的垂直单管顺流式供暖系统。
垂直单管顺流式系统图(图1)
从图1可以看出,垂直单管顺流式供暖系统的主要技术特征,是上水进入楼上散热器循环后的回水进入下一层的上水管,最后在底层散热器循环后进入回水管。
该系统的主要问题一是上下用户水路是串联顺流,不能单户调节;二是随楼层降低用户上水温度必然越来越低。再叠加几十年前建筑、管网的保温性能差,企业的管理粗放,技术水平低等问题,该系统必然导致上下用户温差过大冷热不均。以散热器采暖六层楼上供下回系统为例,底层用户的室温若是18℃,顶层用户就可能超过25℃甚至是28、9℃或更高,热的难受只能开窗散热。顶层用户室温舒适了,底层用户就要挨冻。所以底层用户只能保证不能比18℃再低,上层用户的室温高到什么程度则不确定也无法控制,应该是“不低于18℃”由来。只有下限没有上限,冷热不均、开窗散热在这种系统和技术条件下是必然结果,长期以来一些人认为冷热不均、开窗散热是按面积收费造成的显然是误区。
不难看出,不低于18℃不过是对垂直单管顺流式供暖状态的客观描述,只能说是一个被系统绑架的结果,不符合制定标准的规范要求,作为标准显然是不严谨有瑕疵。
现在节能建筑都采用水平按户分环系统,关键技术是可以分户调节,是解决冷热不均、开窗散热的必要技术措施,系统变了,供暖室温标准也应与时俱进,作与系统、技术相匹配的调整。《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简称《技术规范》)已经示范在先,突出的标志是设计了室温下限和上限。
03 供暖室温标准表述混乱,不规范不统一,形成双重标准。
无论是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还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在正式的文件中,供暖室温标准都表述为“不低于18℃”,但是,媒体、企业甚至一些专家都经常习惯地说18℃达标,长期洗脑连用户也默认了。
3.1 理论上室温“不低于18℃”是与“大于等于18℃”等价,都是不等式,几何意义是完全重合的两条射线,可以互相替代。而“18℃达标”是室温等于18℃,是等式,几何意义是一个点。18℃达标与不低于18℃完全是内涵、意义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替代。
所以,用“18℃达标”替代“不低于18℃”是偷换概念,是对“不低于18℃”的曲解。一个不规范甚至是被曲解的“标准”所以能存在几十年,是系统起决定性作用,系统不变规则就不能变,是福利供热时期的产物。
3.2 “18℃达标”与“不低于18℃”共存的后果是形成双重标准。
在集中供暖的实践中,不低于18℃是大量室温高于18℃合理存在的依据,18℃达标又被解读为室温不能高于18℃,相互矛盾。导致用户和企业掉进“18度陷阱”,经常在是不是18℃的问题上纠缠不清。换个思路,都花一样的钱,那么多的用户室温都在20℃左右,为什么室温低的测温结果哪怕刚好18℃就要承担几百甚至上千的测温费?室温低的调整为20℃就是不节能、就是提高了室温标准?那么,室温一直是20℃甚至更高的是什么?显然18℃达标就是霸王条款,强买强卖,对于大量高于18℃用户并没有约束力也没想约束。形成双重标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及“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宗旨相抵触。
3.3从标准化角度看,18℃达标或不低于18℃的表述都不规范。
“18℃达标”的含义是产品没有偏差,从标准化和计量学角度看是无法生产的,围护结构耗热量的影响因素太多,室温不可能都是18℃,更不可能生产无偏差、测量无误差。供热信息网了解到18℃达标只能约束不达标的,对于超标的没有约束力,标准不具有普适性。失去了标准化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不低于18℃”,只有下限,上限无边界,正偏差无限大,理论上完全有理由认为只要是室温大于等于18℃都符合“标准”要求,可以随意生产,用一个不确定的量作为标准,对产品要求过于粗放,脱离了集中供暖的实际,与标准化的初衷相悖。
“18℃达标”与“不低于18℃”构成双重标准,使企业在实践中的操作空间很大,18℃成为有些用户不可逾越的关卡,为维权人为设置障碍。对于近几年有些地方出现的室温高的现象,缺乏相关标准和法规的约束,没有按标准制裁的依据,标准的粗放和不规范难以引导和倒逼热企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暴露了标准的缺陷。
04构建舒适、公平、节能的供暖服务理念,制定与其相适应的室温标准。
在按户分环系统的新常态下,基本上具备了实现舒适、公平、节能的供暖服务所需要的设施和技术条件。
4.1供暖要实现舒适、公平、节能,三要素缺一不可。
许多专家都认识到,满足采暖舒适性要求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是满足人们提高生活质量美好愿望的需要,是小康生活不可或缺的要素,是构建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节能的供暖理念的需要。大多数用户都处于舒适的热环境中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合理需求,符合集中供暖的实际,即使是节能减排、碳达峰也不是要遏制合理需求。但至今仍停留在认识层面,缺乏可操作可具体落实的举措。制定科学的室温标准应该是重要抓手。
4.2如何确定供暖舒适热环境的温度范围?
4.2.1 在按户分环系统条件下,作为在有限空间可发挥重要作用的集中供暖,完全有能力营造一个让用户感到舒适公平又节能的热环境。
热舒适度是指大多数人对客观热环境物理、生理与心理方面都达到满意的状态,热舒适是人对周围热环境所做的主观满意度评价。
舒适热环境的体感就是不冷不热,在不冷不热的环境中,温度虽略有差异,但生理上会感觉热舒适度相同,心理感受就是公平的;在不冷不热的环境中,就不会开窗浪费热;在舒适、公平、节能的关系中,逻辑清晰,舒适是核心是前提。在舒适或不冷不热的热环境中,正常人在物理、生理与心理方面都能达到满意的状态,温度虽有差异但主观满意度相似,人们追求的是热舒适度相同,与“恒温”不是一个概念,冬季在室内保持不冷不热的温度环境对人的健康是有益的。
有些人曾试图套用“自来水逻辑”通过“一样的用热量花一样的钱”来实现采暖公平,二十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不可行,是死胡同。道理很简单,采暖是建筑能耗,热的特殊性和建筑及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相同的耗热量得不到相同的温度,所以,用“自来水逻辑”不可能实现采暖公平,都是节能建筑也做不到,改革的红利只能是国家、企业和包括老旧建筑的所有用户共享。
4.2.2 确定集中供暖热舒适环境的依据及评价方法。
利用热舒适度诠释标准是设计供暖舒适热环境温度范围的关键。
依据一,热舒适度的评价指标主要有贝氏标度、ASHRAE标度、PMV指标等(本文统称《标度法》)。
贝氏标度、ASHRAE标度热舒适和热感觉评价指标(表1)
标度 1 2 3 4 5 6 7
Bedford 热感觉 冷 凉 舒适的凉爽 舒适不冷不热 舒适的温暖 太暖和 过分暖和
ASHRAE热感觉 冷 凉 微凉 中性 微暖 暖 热
平均热感觉指数PWV,是表征人体热反应的评价指标。PMV指标其理论依据是当人体处于稳态的热环境下,人体的热负荷越大,人体偏离热舒适的状态就越远。即人体热负荷正值越大,人就觉得越热,负值越大,人就觉得越冷。
PMV指标采用了7级分度,(表2)
PMV指标 -3 -2 -1 0 +1 +2 +3
热感觉 冷 凉 微凉 适中 微暖 暖 热
科学的研究方法应与集中供暖的实际相结合。《标度法》是在无限不可控的大自然场景中研究热舒适热感觉的方法,舒适概念模糊。因为影响因素很多很复杂,包括空气温度、相对湿度、人体活动程度、衣服热阻(衣着情况)、太阳辐射强度、空气流动速度等,变量太多,如果按这个思路讨论供暖室温标准不可能有解。冷暴露、运动“取暖”等是科学家研究的课题。集中供暖需要的是与热舒适度对应的温度范围,不仅考虑节能还要兼顾公平。
如果把模型放在人为制造的集中供暖有限的环境中来讨论热舒适热感觉,如场景为办公室、民居等,以静止微动、休闲休息为主;衣着、湿度中性可控;室内空气流动可忽略等。当热企只考虑温度一个变量的影响时(其他的热企管不了也不该热企管),问题就简单多了。几十年前就是这种思路,长期实践证明是符合实际的可行有效的,在建筑、管网保温性能、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公众节能意识都大幅提高的新常态下更应该可行有效。
依据二,科学家还有一种研究方法,按热舒适度把环境温度分为若干等级(本文称等级法)。如:温和 14~15.9℃、微温和 16~17.9℃、温暖 18~19.9℃、暖20~21.9℃、热 22~24.9℃、炎热 25~27.9℃、暑热 28~29.9℃ 等(节选) 。
实践中不少商品都是用等级法销售,如水果不可能外观、品质、口味等都完全一样,同等级商品虽然外形、品质等略有差异,只要差异在消费者认可的范围内,心理上就有公平感。等级法的贡献是建立了热舒适度与温度等级的对应关系,“同一等级温度虽然有差异但热舒适度相同”的公平性原理是成立的,也符合集中供暖实际,为我们应用热舒适度设计集中供暖室温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具体温度区间。
依据三 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3.0.1中明确规定: 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房间应采用18℃~24℃;
2 夏热冬冷地区主要房间宜采用16℃~22℃;
3 设置值班供暖房间不应低于5℃。
这一规定对于确定供暖室温标准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对于热企改革尤其是实现舒适公平节能的供暖理念具有重大意义,比“不低于18℃”的表述显然是质的变化。尤其是纳入了“值班供暖”概念,对于解决集中供暖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比“停止供热”的概念科学、专业。
4.2.3 综合上述研究方法和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根据集中供暖的复杂性,为保证其舒适性、公平性和节能性,《设计规范》不能完全替代供暖室温标准,民用住宅集中供暖室温标准在设计规范的基础上应再细化为:
1严寒和寒冷地区室内平均温度应采用20℃--22℃或21±1℃;
2夏热冬冷地区室内平均温度宜采用18℃--20℃或19±1℃;
3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值班室温不应低于8℃。
夏热冬冷地区设置值班室温不应低于5℃。
4.2.4 民用建筑供暖室温标准比《设计规范》再细化的依据。
第一 关于室温标准的“主要房间”一般指卧室、起居室。根据节能建筑的设计理念和面积大小,在一个用户有限范围内,用用户的室内“平均温度”完全可以体现一个用户的热舒适状态。
第二 《设计规范》的“18℃~24℃”或16℃--22℃等温度范围宽泛,跨三个温度等级,温差过大,舒适度有明显差异,公平性有明显缺欠,所以要结合商业供热的实际,既要考虑节能还要兼顾舒适性和公平性,具体操作有必要再细化。供热信息网了解到“18-22℃”与“18--24℃”的问题相似,跨两个温度等级,温差大,舒适度有明显差异,会产生不公平感。
第三如果选择《技术规范》中的“18-20℃”为供暖室温标准,显然比室温20-22℃节能,也满足公平性要求,但是否舒适值得商榷,在夏热冬冷地区也许是,在东北严寒与寒冷地区需要验证,黑龙江省立法将室温标准调整为“不低于20℃”应该是经实践验证的,不过对照《技术规范》显然有瑕疵,没有确定上限,不利于节能。《技术规范》都设计了上限,“不低于”的表述方式已经不是“雷池”。
第四如果选择“22-24℃”为供暖室温标准,节能性差,对于散热器采暖室温过高,也不一定舒适,没有必要考虑。
综上所述,在《技术规范》设计的温度范围的基础上,寒冷高寒地区20-22℃(21±1℃)、夏热冬冷地区18--20℃(19±1℃)应该是民用住宅采暖的最佳室温,高了不节能,低了不舒适,温差大了不公平,是最大公约数。对于按户分环系统具有可操作性。既符合国标《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又符合民用住宅的采暖实际,可满足舒适、公平、节能的综合要求,我国研究采暖热舒适性的专家如哈工大王昭俊教授团队的科研成果与其基本吻合。
05 对地面辐射采暖室温标准表述方法的不同认识。
现在集中供暖主要有散热器采暖和地面辐射采暖。对于室温标准都是“不低于18℃”的表述值得商榷。事关集中供暖公平性,提出来供讨论。
如何表述地面辐射采暖的室温标准?
提出该问题是基于两个事实,第一“无论是散热器采暖还是地面辐射采暖,只有平均温度相同,舒适度才能相同;第二两种供暖方式采用同一点测温得到的数据意义不同,散热器采暖的测量温度就是室内平均温度早有共识,但地面辐射采暖的测量温度则不一定是室内平均温度。
散热器采暖散热面积小,上水温度高,地面辐射采暖散热面积大,上水温度低在业内是常识。散热器采暖的热源集中设置在窗口和外墙,在热源处温度最高,30、40℃甚至更高都有可能,假设在测温点测量温度为18℃,就是平均温度。地面辐射采暖的热源分散,测温点接近最高室温,窗口外墙处温度最低,在房间中心测量温度如果也是18℃,不一定是平均温度,且难以确定测量平均温度那个点。企业供暖实践也证明,地面辐射采暖的测量温度高于散热器采暖的测量温度,才能保证舒适度相同。
上述判断可以通过对比试验方法进行验证:一体验两种供暖方式测量温度都是18℃或都是20℃或都是22℃的热舒适感觉;二体验地面辐射采暖测量温度20℃与散热器采暖测量温度18℃的热舒适感觉。
另一种研究方法就是定量分析,难度挺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测温点相同,如果散热器采暖室温标准表述为平均室温为20--22℃或21±1℃,那么地面辐射采暖室温标准应该表述为“测量室温为22--24℃或23±1℃。两者平均温度相同,舒适度相同。两种供暖方式室温标准如果都表述为平均温度为“20-22℃或21±1℃也可以,但应说明,地面辐射供暖的测量温度为22-24℃或23±1℃,其平均室温只是理论上存在难以通过测量获得。
就是说同点测量温度值的意义不同,是散热器采暖的平均温度值与地面辐射采暖的测量温度值的对应关系。所以,温度高了是表象,两者的平均温度相同并没有提高。
06 为供暖室温标准设置附加条件的做法专业吗?
《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简称《服务》)在“5.1供暖温度”中的表述是“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的供暖温度不低于18℃。
注1正常天气条件指各地建筑物供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具体依据GB50736——2012中附录A“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的规定执行。室外日平均气温以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节选)。
对正常天气的定义应属于气象学范畴。笔者在思考这个问题时恰好看到一则新闻,标题是《黑龙江省气象台首席预报员解读“大暴雪天气”:属正常天气现象》。通用的违约免责条件是“不可抗力”是常识。故对《服务》为供暖室温标准设置的两个附加条件提出质疑。
6.1 《GB50736——2012》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利用宗旨为“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设计规范》,定义“正常天气条件”概念,推导出“不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结论,是悖论。
天气越冷越需要“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是常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是成熟企业最基本的作为是常识,用天气条件不正常、系统运行不正常作为产品不达标不合格及违约免责的依据是“正常”企业吗?6.2 依据《设计规范》附录A“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定义“正常天气条件”适用法规是否得当?山东、北京的气温若低于-7℃就是不正常天气条件?定义方法是否科学、专业?依据这个定义企业就可以不执行标准和违约免责?
还有一则新闻,2021年12月24日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最低气温降至-41.9℃,当地热企表示要“及时调整供热温度,保证居民的供热质量”。都是热企,理念却完全不同。幸好《服务》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不执行,如果所有企业都执行《服务》这一标准后果将如何?
所以,能否随意扩大《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用“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定义天气是否正常的专业性值得商榷。
6.3 还有的地方设置与《服务》相似的附加条件:“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如果气温若是低于-9℃热企就可以放任不管吗?除非是无良企业能干出这种事。福利供热时期都是老旧非节能建筑,还要保证最低18℃,热改以后怎么反而倒退了?二十来年过去了,老旧建筑至今没有节能改造,政府应有作为。不是企业但也不是用户的过错,热企不应该承担后果可以理解。但也不能转嫁给用户,让处于社会底层的百姓无辜躺枪吞下苦果?有人提出给这些用户提供补贴是治标,多耗能和挨冻的问题并没有解决。供热信息网了解到还不如直接补贴热企(包括民企)。但真正治本的思路是应该把补贴的钱用于建筑和管网的改造。
老旧建筑耗热多是事实,要求政府补贴也无可非议,但转嫁矛盾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做法不可取,获取企业利益最大化要有底线。
6.4 连垄断企业都不敢公开宣示“天气不正常、系统运行不正常”就可以生产、销售不达标不合格产品,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服务》为什么竟能作为“标准”,为什么比垄断还牛?设置的附加条件是不是霸王条款?是不是有悖于常理和常识?是不是给消费者挖坑埋雷?
6.5 原来的室温标准表述几乎都有定语“全天(或昼夜)”,能不能取消?“室温不低于”与“供暖温度不低于”意义是否相同?
总之,为供暖室温标准随意设置附加条件,是供暖领域继主张“一户一表按用热量收费”之后的又一重大事件,影响深远,此风若泛滥必将成灾,应高度重视,慎重对待,别在同一条小河沟里再翻一次船!
07结语:综上所述,关于集中供暖室温标准问题归纳如下几点:
第一 集中供暖冷热不均问题应上升为是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关乎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的高度来认识。
冷热不均是集中供暖的痼疾,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与节能减排碳达峰。要通过供暖室温标准营造一个室温不达标和超标都违规的法制环境。让政府、企业和用户都有法可依,从而达到构建舒适公平节能供暖理念的目标,让用户在舒适的热环境中感受到公平,让企业通过舒适化供暖实现节能。是解决冷热不均并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节能的有效途径。符合并细化了国标《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符合寒冷严寒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绝大多数用户室温都在这一温度范围的实际,触及了热企改革深层次的矛盾,是供暖理念的创新和升华。是提高热企服务和产品质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实现精细化管理,解决冷热不均、开窗散热和收费难等具体问题的有效途径,是热企为碳达峰做贡献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是深化热企改革的核心目标,热企其他的改革举措,应该都是为完成这一目标服务的。不确立并实现这一目标,热企任何改革都不能说是成功的。有人认为“舒适化供暖”是提高了标准的说法不准确,显然是双重标准的惯性思维。
第二 标准的水平决定服务和产品水平,没有规范的标准,就不可能有标准化的服务和产品。影响集中供暖几十年,无论是“不低于18℃”还是“18℃达标”,是产生双重标准的深层次原因。对于按户分环系统既不适用,更与商业供暖要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相悖。
应摒弃福利供热惯性思维和理念,“18℃达标”、“不低于18℃”是福利供热理念的核心,是福利供热思维的主要标签,不应奉为圭皋,永远沿用下去。应构建舒适公平节能的供暖服务理念,尽快出台与时俱进的可体现这一理念的国家标准。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相关政策。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实施传递出重要信息:第一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供暖设计规范已经分开;第二寒冷严寒地区与夏热冬冷地区供暖设计规范要有所区别;那么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与民用建筑供暖设计规范也应该有所区别(争取实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所以,相关供暖室温标准也应该有所区别,将供暖室温标准进一步精细化。
综上所述, 依据《设计规范》的规定,结合集中供暖实际,民用住宅室温标准应进一步表述为:
1严寒寒冷地区散热器采暖昼夜室内平均室温为20℃--22℃或21±1℃;
地面辐射采暖昼夜室内测量室温应为22--24℃或23±1℃
2夏热冬冷地区散热器采暖昼夜室内平均室温为18℃--20℃或19±1℃;
地面辐射供暖昼夜室内测量室温为20--22℃或21±1℃
3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值班供暖(包括空置房)的用户不应低于8℃。
夏热冬冷地区设置值班供暖(包括空置房)的用户不应低于5℃。
(地面辐射采暖值班供暖测量室温应分别不低于10℃和7℃)
第四 标准引入“值班供暖”概念对于集中供暖的实践意义重大。
按户分环系统分户连接为并联,可以单户调节包括关栓。由于热平衡、热传导的作用自发产生的户间传热,住宅楼空置房用关栓方式停止供热造成供暖理论与实践的混乱,对热企改革的影响不容小觑,因为所谓“停止供热”与“停水”有本质区别。停热即使是关栓仍消耗大量热量,起不到关栓的作用,达不到停热目的,还严重影响其他用户的采暖质量,概念与操作方法遭质疑;各地收费标准不统一或不合理,有侵犯国家、企业和正常采暖户的权益的嫌疑,是造成新的冷热不均的重要因素,也是造成热企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概念不清、名不副实的“停止供热”及其操作方法,长期误导和困扰用户、企业和政府,造成认识、规则、政策的混乱,成为深化热企改革的障碍。
不同游戏有不同规则,按规则办事,游戏才能有序进行是常识,有人不遵守规则,游戏就玩不下去。比如单人花滑是各玩各的,不用配合也互不影响。乒乓球单打、百米赛、供水、供电等与其玩法相似,足球比赛是团体项目,要讲团队精神,要“抱团取暖”,参与“抱团”游戏的任何人都不能光要“抱团”的好处而不为“抱团”做“贡献”,一个足球队有几个人不抱团不想做贡献,就没法玩。双人花滑、接力赛、篮球、住宅楼采暖等与其玩法相似。
住宅楼关栓停供的本质就是有人不抱团不玩了、但好处却客观存在也无法消除,其严重后果就会导致抱团取暖名存实亡,也就是集中供暖名存实亡。采暖将倒退回“小烟筒”林立各玩各的的时代,不利于环保和节能。将是压倒南方集中供暖那颗稻草,在夏热冬冷地区也有漫延之势,势必也会影响到寒冷严寒地区,严重后果不容小觑。
所以,处理空置房专业的做法是设置值班供暖而不是关栓“停止供热”(北京曾这样做过很专业),一是抱团取暖的规则使然;二是用关栓的方式“停止供热”的合法性与实际效果遭质疑;三热费与所获得热量应相匹配。所谓“停供”既然收了部分热费,就应该通过值班供暖由系统直接提供相应的热量,否则必自发产生蹭热现象,蹭热肯定不合法,只不过企业关栓用户是被动的,如果用户是主动行为,则与偷水、偷电性质一样。如住宅楼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强调用户自主调节就很可能发生这个问题;四是防止发生冻害,值班供暖很专业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凡是交了部分热费的若发生冻害企业应负全责。
有些地方住宅楼非空置房也允许“停供”的做法更不专业,一是破坏了“抱团取暖”的游戏规则,将会造成集中供暖名存实亡的严重后果;二户间传热是自发地且是非固定传递方向、非线性变化,费用账难以算清。
应高度重视所谓“停止供热”尤其是关栓问题,关乎国家、企业和用户的利益,关乎热企是否能可持续发展,关乎热企的命运,关乎集中供暖的存亡等。应深入探讨、评估用关栓的方式“停止供热”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将“值班供暖”应用于集中供暖实践并纳入标准,用“值班供暖”取代名不副实且具有误导性和诸多后遗症的“停止供热”,概念清晰,符合实际,可操作,较好的平衡了企业、采暖户和空置房所有者的利益关系,维护了国家利益。为如何解决集中供暖的空置房问题及统一收费标准提供了理论与法规依据。
热企改革任重道远,要排除各种干扰,让热企改革不要再偏离健康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