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2日
关于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推动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进一步规范供热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实现能源供应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的用热快速增长,但主要仍以低效分散小锅炉供热,且大部分为污染严重的燃煤燃油锅炉,集中供热程度总体较低,集中供热量仅占全省供热量的8%左右。随着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不断发展,大量新增用热企业将逐步进驻园区,加快发展集中供热,关停淘汰分散供热锅炉,有利于规范供热管理,增强珠三角电源支撑能力,减少东西两翼送电珠三角地区的压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全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空气质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按照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以满足用热需求和保障供热安全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全面提升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共赢。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综合利用价格、财税、金融、污染物排放权等激励措施,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集中供热加快推进和健康发展。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规划全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项目,根据用热需求和工业发展等条件分步有序实施建设。“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珠三角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粤东西北工业园区和珠三角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项目。
因地制宜、经济环保。根据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规划,以及用热用电需求、资源条件、环境约束、经济性等因素,合理选择集中供热方案,确保集中供热项目经济技术可行,节能、减排效益明显,热用户用热成本合理,实现供热用能清洁经济高效。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积极推进约500万千瓦在建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确保按期投产;启动一批热负荷需求大、淘汰小锅炉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珠三角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项目前期工作。到2015年底,珠三角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者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力争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达到30%左右;到2017年,全省具有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和珠三角产业集聚区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者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力争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达到7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集中供热规划。
强化集中供热规划指导作用,加强对集中供热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具有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做好集中供热规划,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规划,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于2014年2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研究各市规划,于2014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规划。
各市在编制集中供热规划过程中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论证,与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政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作好衔接。在科学测算供热范围可覆盖的区域现有、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基础上,确定热源点类型(具体分类见附件)、布局、燃料类型、供热管网路径、现有分散供热锅炉的替代方案以及引导集中供热区域外分散用热企业关停分散小锅炉进驻园区工作方案。
(二)合理选择集中供热方案。
1. 加强评估论证。
集中供热项目应以保障供热为首要目标,综合考虑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环境保护、资源供应和热负荷规模、特性等因素论证确定,可选择单一类型热源或不同类型热源组成混合式集中供热项目。集中供热在组织实施前,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集中供热方案进行专题评估。
2. 严格项目准入标准。
各地级以上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集中供热项目;珠三角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城市建成区之外的其他地区,除可实现煤炭减量替代、主要大气污染物两倍替代,且厂址位于沿江沿海、燃煤不需要陆路转运的项目外,严禁新建燃煤、燃油集中供热项目。
新建(含改造,下同)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应按照“以热定电”和电力在当地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就地消纳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装机规模论证,严格控制大型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规模,热电联产项目单站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20万千瓦。
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和燃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热电比不低于50%、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不低于70%;燃煤热电联产项目热电比不低于60%、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不低于65%。
3. 优化集中供热方案。
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内或周边已有纯凝发电机组或供热锅炉的,鼓励改造为合理供热规模的抽凝、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或分布式能源站作为集中供热热源点;鼓励现有自备热电联产机组适度扩大供热规模,作为集中供热热源点;鼓励利用现有分散供热锅炉改造或新建过渡集中供热锅炉作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对热负荷密度较大、且近期平均热负荷不小于机组额定供汽量的工业园区,可选用热电联产方式集中供热,应优先选用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承担稳定热负荷;热负荷需求量波动较大或需求参数差异较大的工业园区,可建设合理规模的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或背压机组与抽凝机组相组合,提高供热调节能力。
对热负荷密度和用热规模较小的工业园区,主要选用集中供热锅炉房或分布式能源站方式供热;热负荷增长较快但用热规模暂时难以满足热电联产建设要求的,可先期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或分布式能源站。
根据各园区用热负荷的实际情况,按照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最高的原则,可选择不同类型热源组成混合式集中供热项目。
(三)积极吸引各类投资主体。
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鼓励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方式,吸引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加强机制创新,完善运营监管,保障各类投资主体公平获得集中供热项目建设权利,列入全省集中供热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均向各类投资主体开放,在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或备案管理中,不得设定限制某一类投资主体进入的歧视性条件。鼓励热用户共同参与供热管网建设。
(四)切实防治集中供热项目污染。
新建集中供热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优于或者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其中:珠三角地区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须采用先进环保技术,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对重点地区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其他地区应达到国家、省对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珠三角地区燃煤集中供热锅炉项目应同步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省对重点地区燃煤电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应加强氮氧化物治理,同步安装烟气脱硝装置,暂不能安装的应预留脱硝装置安装条件。
(五)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集中供热项目依据全省集中供热规划有序推进,对建设条件落实、关停小锅炉数量大,以及采用新技术提高供热覆盖范围(供热半径不小于15千米)的集中供热项目优先组织实施。对集中供热锅炉项目,在各市集中供热规划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即可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对需国家或省相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的其他集中供热项目,已列入全省集中供热规划的,应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国土、环保等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和环保指标;对替代小锅炉的工业园区天然气热电联产、燃煤背压式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站集中供热项目,省相关部门可在全省集中供热规划出台前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六)切实加强对关停分散小锅炉的管理。
已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供热范围内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必须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全部关停;经过论证,部分10蒸吨/小时以上的分散供热锅炉可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锅炉,并与园区集中供热管网连通;禁止在集中供热项目供热覆盖范围内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和自备热电站,禁止将现有分散供热锅炉改造为单一企业服务的自备热电站;除大型钢铁、石化等企业外,禁止配套建设为单一企业服务的自备热电站。
(七)加快建设天然气供应和电网等配套设施。
加快推进珠海LNG接收站、中海油南海海上天然气高栏港接收站、深圳迭福LNG接收站和粤东LNG接收站等气源工程建设,积极发展生物质能转换天然气,扩大全省天然气供应规模。组织修编完善全省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和各地市城市燃气管网规划,加快推进向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供气的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力争到2015年天然气管网通达珠三角采用燃气集中供热的工业园区,到2017年天然气管网通达全省采用燃气集中供热的工业园区和珠三角产业集聚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全省集中供热规划做好相关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项目的配套电网规划建设,保障集中供热项目电力输送需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支持集中供热相关热网、天然气管网、电网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城市规划、产业布局、项目选址、用地指标、征地拆迁等方面工作,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八)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集中供热项目积极采取能量补偿等先进技术,采用单机1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实施集中供热的,供热半径原则上应不小于15千米。鼓励发展更具调节性能、规模更大的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并优先列入省级能源发展相关专项规划;鼓励应用新型可再生能源技术建设集中供热项目;鼓励集中供热项目充分利用余热集中制冷供冷,实现能源梯级高效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等部门,以及电网企业、天然气企业,共同推进全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规划的实施,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引导用热企业向具有集中供热能力的园区集聚。各地市要加大关停淘汰分散供热锅炉和推进集中供热的宣传工作力度,引导企业将此作为履行社会环保责任的自觉行为。
(二)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原则推动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并加快关停淘汰小锅炉。鼓励符合节能技术改造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及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支持,省财政按节能量4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珠三角地区工业锅炉整治,省财政安排资金按0.8万元/蒸吨的补助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研究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关停淘汰分散锅炉和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对纳入集中供热范围按期关停分散供热锅炉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排污费使用安排上给予适当补助。贯彻落实国家扶持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由省税务部门研究制订我省鼓励集中供热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展金融支持集中供热和关停淘汰分散锅炉的渠道,探索将园区供热特许经营权益纳入贷款抵(质)押担保范围。
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有利于促进天然气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站和背压热电联产发展的电价和气价政策。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协商,按照相关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加强运行管理。
热电联产机组必须安装热负荷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电力调度机构联网,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电力调度部门严格按照“以热定电”原则调度机组发电。热电联产机组投产后一年内平均热电比应达到30%、第二年平均热电比应达到前述规定要求,未达标的机组,电力调度部门应在发电调度中根据实际供热规模和热电比的要求降低机组发电出力。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情况的监管。
(五)创新运营机制。
积极发挥集中供热项目的规模化效益,鼓励园区供热、供冷、供水、污水处理系统实行一体化经营。鼓励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与热用户同步开展电力直接交易。鼓励按期关停分散供热锅炉并纳入集中供热范围的企业,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转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指标。集中供热项目所替代关停的分散锅炉等供热设施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指标优先满足集中供热项目使用。
(六)加强监督考核。
关停分散供热锅炉和实施集中供热情况纳入工业园区评价考核范围,建立奖惩机制。对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不能按期关停分散供热锅炉的地级以上市,在能源消费总量、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分配时予以相应扣减,暂停该市下一年内新增能源消费项目建设;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还继续运行超过一年的,五年内不批准新增能源消费项目建设。
附件:集中供热热源类型
根据用热需求实际情况,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类型主要有:燃煤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燃煤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分布式能源站、集中供热锅炉房(燃煤、燃天然气、电力),以及上述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燃煤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是指以煤炭为燃料,采用抽汽冷凝式汽轮机,通过在汽轮机中间某级抽取蒸汽用于集中供热,同时生产电力热力的能源生产方式。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是指以天然气为燃料,余热利用采用抽汽冷凝式汽轮机,在汽轮机中间某级抽取蒸汽用于集中供热,同时生产电力热力的能源生产方式。
燃煤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是指以煤炭为燃料,采用背压式汽轮机,发电后的蒸汽全部用于供热,同时生产电力热力的能源生产方式。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是指以天然气为燃料,余热利用采用背压式汽轮机,汽轮机发电后蒸汽全部用于集中供热,同时生产电力热力的能源生产方式,单机规模原则上不大于20万千瓦。
分布式能源站是指以天然气或可再生能源为燃料,同时生产电力热力并基本在用户侧就地消纳的能源生产方式。单站装机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0万千瓦,单机规模不大于5万千瓦,并接入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系统。
集中供热锅炉房是指以煤、天然气、生物质或电力为燃料,仅生产热力的能源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