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案》,在“煤改电”设备购置补贴方面,空气源热泵水暖机、蓄能式电暖气属于补贴范围,对比《怀柔区2019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工程实施方案》,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未被纳入本年度补贴范围。
《方案》明确,空气源热泵水暖机购置补贴,按照现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0元,最高不超过24000元(市、区财政每平方米各补贴100元)。蓄能式电暖气按照设备购置费用8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设备购置费用的三分之一,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针对符合条件的取暖“煤改电”用户,取消阶梯电价。在每年采暖季(本年度11月1日至下年度3月31日)低谷电价时段(晚20:00至次日早8:00),在享受低谷段优惠电价0.3元/度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0.1元/度,按照用户低谷段用电量,每个采暖季用电补贴最高1万度/户。
在户内线路改造补贴方面,用户电表以下至电采暖设备的户内线路部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统一组织实施。由区财政按照空气源热泵水暖机1500元/户,蓄能电暖气2000元/户的标准安排资金。
针对取暖“煤改气”,气价补贴时间为本年度11月1日至下年度3月31日采暖季,对已经实施整村取暖“煤改气”的农村住户实施采暖季用气价格补贴。其中取暖气价补贴标准在执行市级气价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山区用户0.7元/立方米、平原用户0.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采暖季用气量最高补贴2500立方米。针对2018年7月1日后(2018年7月1日前2.28元/立方米)气价涨价部分补贴,除市财政补贴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2500立方米。
在“煤改气”设备补贴方面,沿用2017年政策,终端设备补贴价格按照设备总价的80%,且每户最高不超过7600元的标准,由区财政依据审计结果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余部分住户自筹。
文件全文如下:
怀政办发〔2020〕15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2020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2020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柔区2020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村地区村庄“减煤换煤”工作,巩固现有成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京农组办发〔201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尊重民意、注重实效和建管并重”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惠民政策。2020年继续巩固平原地区村庄取暖无煤化成果;结合山区电网和村庄条件,稳步推进山区村庄冬季取暖“煤改电”改造工作;对山区尚未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的村庄继续实施优质燃煤替代,落实山区村庄取暖优质燃煤全覆盖。
二、实施范围
(一)取暖“煤改电”
1.对桥梓镇、琉璃庙镇、汤河口镇、九渡河镇、渤海镇、长哨营满族乡共6个镇乡、12个村、3142户及上述村级公益活动场所和具备电力供应条件的籽种农业设施实施取暖“煤改电”改造工作,最终实施村庄名单按照市级批复为准,实施户数以实际改造为准。
2.对2019年度实施取暖“煤改电”村庄中尚未进行改造的住户,如其房屋符合改造条件,可以继续实施取暖“煤改电”,沿用2019年度政策。2019年以前年度实施取暖“煤改电”的村庄,本年度不再实施取暖“煤改电”。
(二)取暖“煤改气”
对已经实施取暖“煤改气”村庄中尚未进行改造的住户,按照用户申请、村委会核实、镇乡政府初审、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复审的程序,确定新增“煤改气”用户。
(三)优质燃煤替代
对未实施取暖“煤改清洁能源”的村庄继续实施优质燃煤替代。
(一)取暖“煤改电”
凡在上述实施范围内且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农村住户、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如村委会、老年活动站、公共浴室等)和籽种农业设施,可分别享受以下政策补贴。
1.电价补贴
(1)补贴范围
2014年至2020年实施整村取暖“煤改电”的农村住户;镇乡街道辖区具备电力供应条件,经用户申请,怀柔供电公司、区农业农村局、镇乡街道、村共同审核确认,且更换为电采暖专用表的本区自行“煤改电”住户。
(2)补贴标准
对享受取暖“煤改电”电价补贴的住户,取消阶梯电价。在每年采暖季(本年度11月1日至下年度3月31日)低谷电价时段(晚20:00至次日早8:00),在享受低谷段优惠电价0.3元/度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0.1元/度,按照用户低谷段用电量,每个采暖季用电补贴最高1万度/户。
2.户内线路改造补贴
用户电表以下至电采暖设备的户内线路部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统一组织实施。由区财政按照空气源热泵水暖机1500元/户,蓄能电暖气2000元/户的标准安排资金。
3.设备购置补贴
空气源热泵水暖机、蓄能式电暖气属于补贴范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其余部分住户自筹。
(1)农村住户空气源热泵水暖机:按照现有房屋建筑面积补贴2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40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100元/平方米)。
蓄能式电暖气:按照设备购置费用8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设备购置费用的三分之一,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对经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和区退役军人局确认的烈属个人承担的自筹电采暖设备购置费用由区财政再给予80%的补贴,对经区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五保户)给予100%补贴。
电采暖设备原则上按照“一户一表一补”进行补贴,即1个户主姓名对应1个电表编号,只享受1次补贴,特殊情况由各镇乡政府、村委会共同认定。对住户有特殊需求的,在政府补贴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可由住户与企业协商,由企业按照不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供应超出中标范围内的电采暖设备。
(2)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
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取暖“煤改电”改造费用,按照上一年度区统计局统计年报的村庄户数实行定额补贴,500户以下、500户以上(含)的村庄分别补贴16.2万元/村(市财政补贴1.2万元,区财政补贴15万元)和17.4万元/村(市财政补贴2.4万元,区财政补贴15万元),由区财政拨付至各镇乡政府统筹用于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取暖煤改电,不足部分由各村自筹。
(3)籽种农业设施
全区具备电力供应条件的籽种农业设施实施的取暖“煤改电”改造项目,市财政补贴取暖设备购置费的20%,其余部分由籽种农业设施园区自行承担。工程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区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籽种农业设施园区。
4.采暖末端补贴
对山区“煤改电”村庄,按照最终审计安装空气源热泵水暖机的总户数,以20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贴。资金拨付至各镇乡,由各镇乡政府统筹用于取暖“煤改电”村庄住户取暖末端改造。
山区村庄是指九渡河镇,渤海镇,琉璃庙镇,汤河口镇,宝山镇,长哨营满族乡,喇叭沟门满族乡,雁栖镇八道河村、北湾村、大地村、头道梁村、交界河村、西栅子村,怀北镇椴树岭村。
(二)取暖“煤改气”
1.气价补贴
(1)补贴时间及范围
本年度11月1日至下年度3月31日采暖季,对已经实施整村取暖“煤改气”的农村住户实施采暖季用气价格补贴。
(2)取暖气价补贴标准在执行市级气价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山区用户
0.7元/立方米、平原用户0.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采暖季用气量最高补贴2500立方米。
针对2018年7月1日后(2018年7月1日前2.28元/立方米)气价涨价部分补贴,除市财政补贴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2500立方米。
2.设备补贴
沿用2017年政策,终端设备补贴价格按照设备总价的80%,且每户最高不超过7600元的标准,由区财政依据审计结果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余部分住户自筹。对经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和区退役军人局确认的烈属个人承担的自筹终端设备购置费用由区财政再给予80%的补贴,对经区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五保户)给予100%的补贴。
(三)优质燃煤替代
1.补贴范围
山区北五镇乡、九渡河镇域范围及因特殊情况未能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且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住户(以下简称农村住户)、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如村委会、老年活动站、公共浴室等)可分别享受以下政策。对已经实施整村煤改清洁能源的农村住户、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不再纳入补贴范围。取消订购炉具补贴,有炉具采购需求的,由住户自行解决。
2.补贴标准
(1)农村住户优质燃煤补贴按照中标价格,市财政补贴200元/吨、农户自筹550元/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4.5吨。
对经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和区退役军人局确认的烈属个人承担的自筹燃煤费用由区财政再给予80%的补贴,对经区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五保户)给予100%的补贴。
(2)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
采暖面积在260平方米(含)以下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优质燃煤补贴标准同农村住户。采暖面积在26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最高补贴15吨;采暖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补贴20吨,燃煤补贴价格同农村住户。
四、时间安排
2020年6月底前完成电采暖设备招标工作;2020年7月底前完成电采暖设备宣传展示及住户电采暖设备选型;2020年8月初开始户内线路改造和设备安装;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电采暖设备安装、户内线路、外电网改造工程和电采暖设备调试工作。
五、部门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总体工作推进以及组织沟通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镇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开展电采暖设备招标;负责籽种农业设施取暖“煤改电”任务落实;负责运维费用核定;协调怀柔供电公司、怀柔燃气公司、各镇乡做好各户用电量、用气量及补贴资金核准。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农村地区取暖“煤改电”外电网工程立项审批。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协调怀柔供电公司落实农村地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组织供气企业做好燃气供应及管道安全保障等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怀柔移动公司、怀柔联通公司、怀柔电信公司涉及电力杆上的光缆迁移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怀柔歌华公司等涉及电力杆上的光缆迁移工作;负责协调上级文物部门做好农村地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过程中涉及文物部门的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保障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做好补贴资金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优质燃煤质量监督。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配合怀柔供电公司外网改造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负责设施花卉果树苗圃取暖“煤改电”任务落实。
区水务局:负责配合怀柔供电公司外网改造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确定和提供取暖“煤改电”村的低保户、特困人员(五保户)、低收入家庭名单。
区退役军人局:负责审核镇乡提供的取暖“煤改电”村烈属名单。
公路分局:负责外网改造工程需沿公路架设电力杆涉及的占用路两侧保护用地和跨越公路的审批手续。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研究和审批;配合各镇乡政府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怀柔供电公司:作为电网改造实施主体,负责电表以上线路和外电网改造施工质量及安全;负责核准各户采暖季低谷段用电量;负责电力供应应急保障。
怀柔燃气公司:协助做好取暖“煤改气”新增户的工程设计、预算评审、招标和竣工评审工作;负责核准“煤改气”用户本年度采暖季用气量和应补贴额度,并以审定后的等值整气量补贴给农村住户;负责“煤改气”运维管理服务工作,对全区实施整村“煤改气”的管网及供暖设备的安全及售后服务进行统一管理。
各镇乡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减煤换煤”实施方案,成立相应办事机构,建立责任落实机制,明确具体责任人;负责辖区“煤改电”设备的后期运维管理服务工作,对各采暖设备企业的售后服务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储备电采暖设备和专业维修人员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负责采暖设备安全使用知识的培训、宣传及设备故障应急维修,处理用户对各设备企业的投诉和故障报修工作,保障所有“煤改电”设备的正常使用;做好未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村庄的优质燃煤订购工作;承担取暖“煤改电”工程的镇乡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外网工程施工,协调户内线路改造,负责就供电部门实施电网改造涉及的占地、地上物腾退和补偿工作;组织实施村做好农村住户的核准确认、统计、审核、订购、申报、验收等相关工作;涉及整村“煤改气”的镇乡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647号)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安检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密切协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研究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包村、包户的工作机制,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农村住户积极支持、参与“减煤换煤”工作,营造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工作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精细化管理
聘请监理公司对设备安装进行全程监理、验收,对取暖“煤改电”实施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取暖“煤改电”“煤改气”和优质燃煤替代等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同时,取暖“煤改电”户内线路改造和电采暖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各镇乡要配合监理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做好竣工验收和入户审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规定,对市、区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禁止以任何名义虚报、套取、挪用、挤占财政资金。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惩。
(三)加强售后服务管理
各镇乡政府作为“煤改电”运维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辖区内“煤改电”住户的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监督设备企业质保期内的设备运维工作;应建立镇乡“煤改电”运维管理服务中心,及时解决百姓取暖过程中设备运行故障问题;“煤改气”运维管理服务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怀柔燃气公司负责统筹管理。本年度运维服务费由区财政直接支付镇乡和怀柔燃气公司。
(四)加强工作经费保障
1.取暖“煤改电”
(1)村级工作经费。对当年整村农村住户取暖“煤改电”工程的村庄,按照100元/户的标准,依据电采暖设备安装审定户数给予村委会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取暖“煤改电”工作宣传培训、资料印刷、人员组织等工作,各镇乡政府要做好经费使用监管工作。
(2)监理费用。区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监理公司,依据电采暖设备安装审定户数,按照220元/户的标准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3)审计费用。区农业农村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按照150元/户的标准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4)“煤改电”运维管理服务费。按照超过质保期150元/户、其余50元/户的标准核算运维费,由区财政拨付至相关镇乡。各镇乡政府可统筹用于成立运维管理服务中心、开展巡检巡户、
应急队伍组建、档案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5)信息服务平台使用费用。全区实际安装使用485信息模块的户数按照80元/户标准核算流量费,由区财政直接支付信息服务企业。
(6)电采暖设备检测费用。第一轮送检费用由企业承担;第二轮抽检费用,按照电采暖设备检测实际发生费用,由区财政直接支付设备检测企业。
2.取暖“煤改气”
(1)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安装及监理、审计等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全额支付。
(2)“煤改气”运维管理服务费。按照取暖“煤改气”的农村住户50元/户的标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支付,用于巡检巡护、日常调度和故障排查等工作。
(3)气价补贴审计费用。区农业农村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按照100元/户的标准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3.优质燃煤替代
(1)订购奖励经费。依据审定吨数,按照20元/吨的标准,给予各村委会(居委会)订购奖励。
(2)配送费。企业负责将优质燃煤运送并卸至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的存储场所。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组织人员配送到户。配送费按照山区北五镇乡100元/吨,其余镇乡街道按照80元/吨的标准执行。
(3)优质燃煤替代审计费用。区农业农村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按照150元/户的标准由区财政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