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的决策部署,防治大气污染,实施蓝天工程,有针对性地解决“煤改电”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决定对煤改电供暖相关政策进行进一步完善,采取差别化政策,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煤改电供暖工作。现就下一步推进全省煤改电供暖(供热)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已实施的项目继续按原有电供暖(供热)政策执行原有电供暖(供热)政策指《关于建立煤改电供暖项目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09号)、《关于明确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推进煤改电供暖工作的通知》(辽经信电力[2016]74号)、《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及规则》(辽经信电力[2016]140号)及其补充规定(辽经信电力[2017]63号)明确的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电量、计量及结算等相关政策。对于已实施的煤改电供暖项目,执行原有电供暖(供热)政策。具体包括:
1.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准入并装表接电的电供暖(供热)用户。
2.2019年10月31日已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并获批准(需持有供电企业出具的合规用电手续和电供暖项目方案,时间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日期为准),且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装表接电的电供暖(供热)用户。
已执行原有电供暖(供热)政策用户,发生用电变更后,在不改变电供暖(供热)用电性质且不增加容量情况下,继续执行原有电供暖(供热)政策。
二、鼓励新准入清洁能源取暖用户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对于不执行原有政策的清洁取暖电力用户(以下简称新用户),鼓励其按照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规则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对于清洁取暖的电力用户,在市场化交易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1.采用家用电锅炉或碳晶加热、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电磁锅炉加热等通过电能直接转换为热能及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一切以电能作为设备驱动能源的用户,均可作为新用户办理准入,参与交易。
2.新用户的市场准入不受年用电规模的限制。
3.新用户可自行选择用电类别(单一制或两部制)和是否单独回路、单表计量。
4.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可选择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也可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用户,须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具体交易规则参照《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东北监能市场(2017)105号)及其补充规定(东北监能市场(2018)2号)执行。
5.新用户的交易合同执行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也可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时,累计执行偏差不得超过土10%,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6.如用户(或受委托的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没有完成市场化交易,交易合同期外,其用电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电网销售目录电价执行。
7.对于2019年10月31日前已完成准入手续,但2020年4月30日前未完成装表接电的电供暖(供热)用户,按照新用户重新审批准入。
三、具体要求
1.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用户电供暖(供热)准入申请时,要向用户和供电企业及时反馈受理审批信息。
2.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及时与供电企业沟通,通知本地区已取得电供暖(供热)供电方案,并已经开始施工建设的电供暖(供热)用户,在2019年10月31日前及时办理准入手续。
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执行原有电供暖(供热)政策的用户的市场准入,需按照《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及规则》及其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即按照先准入,后施工,再验收并装表接电,最后申请参加交易的流程办理。
4.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将通知下发之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准入的电供暖(供热)用户的申请和审批材料扫描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力处。
5.省电力公司和各供电企业收到用户新装或用电变更申请后,要及时为用户出具合规用电手续,并提醒用户及时到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准入手续,而后按要求完成出具电供暖供电方案,竣工验收和装表接电等工作。
6.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和各供电企业要按照各市的准入名单做好登记注册及与售电公司合同绑定等相关准备工作。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好相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