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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名县城区供热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01-03 来源:大名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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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城区供热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规范城区供热收费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城区供热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县城主城区内进行供热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

(一)现阶段供热收费价格结合大名县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供暖方式和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方面测算暂定的最低价格计费日期按照各小区大部分居民实际正常供热之日至次年3月15日计算。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县政府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目前暂行的供暖季价格如下:

1. 采用地热回灌集中供热的,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18元/平方米。

2. 采用燃气锅炉供热的,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0元/平方米。

3. 采用空气源热泵供热的,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0元/平方米。

4. 公共建筑及商业供热的,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

(二)供热公司应当与热用户按照实际供热情况签订合同,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采暖期内用户需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当提前7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用户停止用热的不应收取取暖费。

(三)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既有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新建住宅小区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住宅小区,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三、供热标准

(一)供热期间,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8℃。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时,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属供热单位责任的,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热用户采暖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平均室温17℃时减收热费10%;平均室温16℃时减收热费20%;平均室温15℃时减收热费30%;平均室温在15℃以下免收热费。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有及时测温的义务,热用户有配合供热单位测温的义务。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测温仪器由质监部门标定的为准。如热力公司和用户共同确认温度不达标,热力公司应连续测温,直至合格为止。双方确认温度合格之前,按不合格累计天数计算。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规定予以退费。

供热期内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在抢修供热设施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形成记录。连续停热达到24小时以上的,应当按天数退还热费。

(三)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2. 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3. 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4. 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5. 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6. 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7. 其他可能影响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因此类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服务标准

(一)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县政府主管部门可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建筑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建筑内由热用户维护管理。特殊情况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可以另行约定。

保修期内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项目供热系统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如有以上行为发生,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以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予以处置,当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时,应当执行施工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政府有关单位、企业及开发单位、物业等应当予以支持。

 

五、法律责任

热力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六、监督管理

大名县城区供热主管部门为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电话0310-8371579 咨询电话0310-8371528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为供热项目建设期间暂行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待各集中供热模式正常运营供热一个采暖季后,由物价局按照定价程序确定供暖价格。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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