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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能源企业反垄断合规必要性研究
时间:2018-09-07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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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能源企业反垄断合规必要性研究


近年来,发改委、工商局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能源领域频频出手。山西发电企业垄断协议案、天然气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等垄断案件的巨额罚款让能源企业也开始品尝反垄断执法风暴的苦涩滋味。2018年是《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中国反垄断取得的巨大成就举世瞩目;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落地,反垄断“三驾马车”正式合并,反垄断执法进入新常态。能源领域垄断“保护伞”——行政性垄断也迎来规制“杀手锏”:2016年6月国务院重磅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从合法经营、规避风险的角度来讲,能源企业面临着哪些反垄断风险?该如何有效规避这些风险、进而减少企业损失?美国制裁中兴通讯事件引发中国企业对于风控和合规管理的重视。从国外情况来看,反垄断合规近年来已经成为继反腐败这一传统合规重点领域之外的一个新关注点。美国司法部在开出巨额罚单的同时,一向十分重视督促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根据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2013年报,韩国自2001年引入反垄断合规制度以来,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的企业数目从14家增加到550家,其中不乏中小企业。日本消费者事务署年报显示,2010年底,3000人以上员工数量的企业几乎全部建立了反垄断合规制度。[1]随着中国能源市场化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能源企业也将迎来越来越多反垄断法律风险。在上述背景下,梳理能源各分行业中出现过哪些案例,总结能源企业面临的反垄断形势,研究能源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对策,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能源企业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有人曾经评价能源领域是计划经济最后一块堡垒。与其他领域相比,能源领域确实存在着诸多特殊性:事关国家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拥有电力、石油天然气管网自然垄断环节,也具有燃气和电力供应等公用事业。但是,能源领域不是反垄断法的法外之地。不管是位列全球500强的超大型能源国有企业,还是新兴的众多中小型能源民营企业,能源企业都应坚定不移地坚持市场化道路,开展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新形势下,能源企业提高竞争意识,开展反垄断合规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一)经济全球化带来企业合规新局面

2018年4月,中兴事件爆发,之后逐渐开始发酵。事态发展甚至引发中美两国关于核心技术、国际贸易等多方面的民间论战和官方对抗。此事件多层次背景和问题本文不作探讨,单从企业合规的角度来讲,中兴事件的惨痛教训为国内企业敲响了一记响亮的警钟。2018年6月,美国决定附条件解除对中兴的制裁,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在其内部设立美国合规官员,监督中兴是否执行了美国法律。中兴事件深刻地反映出,长期以来我国很多企业的守法意识并未真正建立起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企业将站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接受国际通行普遍规则的检验。重视企业合规,建立完整、规范的合规体系,是摆在当前中国企业面前一道迫切的题目。中国目前正在大力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因此,中国更需要主动参与共同规则的建立和推进,输出合规的文化和理念。这是中国企业面对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进行合规建设的挑战,也是机遇。近年来,一些本土跨国企业通过合规管理避免了海外法律纠纷,提升了国际竞争力,而多家没有实施合规管理的企业屡遭处罚,如被世界银行禁止承接其资助的项目等。[2]

(二)企业面临反垄断执法的新形势

2018年,我国迎来《反垄断法》颁布和实施十周年。十年来,反垄断“三驾马车”——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分别负责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工作。2013至2017年8月底,商务部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1483件,立案1390件,审结1408件。审结案件中,禁止1件,附条件批准14件。[3]工商机关从2009年查办第一起垄断案件开始,截至2018年6月,查办垄断行为立案100起,结案55起,行业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烟草、盐业、医药、银行等。[4]国家发改委官网上公开可以查询到的有近70个价格反垄断案件。[5]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经过艰难调查取证向高通公司开出60.88亿元人民币罚单,成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给单个企业开出的最大罚单。本案中的高水平执法改变了发达国家在反垄断执法中先行者的优越地位,一些国家随后也开始对高通进行调查。此外,反垄断司法也不断取得突破,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欧盟之后世界第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在互联网、知识产权等个别领域的反垄断司法已达国际先进水平。2018年3月,反垄断执法统一归属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7月,组建10年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迎来大幅调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统计局、能源局、人民银行5部委加入反垄断委员会。执法体制和机构的调整预示着未来中国反垄断执法必定愈加严格。

(三)能源市场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目前,煤炭行业早已实现充分市场化,电力体制改革已取得巨大进展,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公布,新能源市场作为新兴市场没有历史包袱。从以上各能源分行业来看,能源市场化进程已然初具成效。当然,问题依然十分严峻。2018年3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现代能源经济体系、权衡抉择与能源“不可能三角”》报告,指出我国能源市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但是,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对市场地位的描述从“基础性”到“决定性”的变化显示了高层对于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决心。能源领域近几年所有的相关政策文件中也都凸显了市场化的绝对趋势。在市场化目标既定的情况下,反垄断就是一个必然选项。从近几年政府各相关部门“组合拳”的做法来看,反垄断执法(包括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已经将能源领域列为重点对象,首次将能源局列入国家反垄断委员会组成部门即是最好例证。2018年4月,刚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将继续开展整治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专项执法行动,保持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高压态势。2016年6月《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发布之后,行政垄断规制拥有了一项利器,将助力应对能源领域广泛存在的行政垄断问题。该意见发布一年后,30个省份转发文件或出台实施意见;2016年8月江苏省出台《江苏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是首个出台的地方规定;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6]

二、能源企业反垄断典型案例及其启示——传统能源行业

一般来说,传统能源行业即指“煤电油核”。近年来,人们印象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煤老大”、“油老大”、“电老大”在市场体制改革浪潮中已经悄然发生变化,这些领域都纷纷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反垄断执法(司法)案例,值得深入研究。

(一)石油天然气企业

1.成品油企业反垄断案例

2014年,云南盈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盈鼎”)以《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为诉讼理由,将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告上法庭。此案历经一审原告胜诉、被告败诉,再到重审一审和二审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曲折过程。2017年9月重审二审宣布结果后,原告表示还要继续提起再审。云南盈鼎生产以地沟油为主要原料的生物柴油,从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盈鼎公司的合格产品都应该得到政策支持。国家能源局、云南省政府层面也都发布了相关规划、政策和文件等。但是,由于生物质燃料的销售必须经由化石燃料的销售体系,生物质燃料公司大多都面临着生存难题:生产出产品但卖不出去。对于传统化石燃料销售体系(即成品油加油站)来讲,销售这种生物质柴油既无更高的经济利益可言,又会带来诸如混合添加、储存等很多问题。还有一层关窍是:石油企业集团往往也有生物质燃料研发和推广任务,自然没有动力销售其他厂商的生物质燃料,相关部门对其又无实质的监管和处罚,从而导致《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形同虚设。

本案出现的意义,正如原告代理律师在重审二审庭审现场所说,更多的是为了“公益”[7]。本案被媒体称为“石油反垄断第一案”,甚至有人评价原告“虽败犹荣”,凸显了多年来人们对于石油领域存在的垄断现象的复杂情绪。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案重审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均认为被告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都确认了中石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在审理过程中,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曾提出,本案的相关市场应该为脂肪酸甲酯市场,而非成品油市场,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本案意味着,云南地区中石化(类推其他省份、城市及中石油等企业)在成品油市场上支配地位的认定已经有了司法判例,这对于企业来讲存在着很现实的反垄断风险。

2.天然气企业反垄断案例

受到反垄断执法部门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影响,天然气行业反垄断行动已经轰轰烈烈地展开。2018年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对中石油大庆油田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和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书。[8]本案中,中石油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两家分公司和13家CNG(压缩天然气)母站达成并实施限定转售CNG天然气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此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天然气产品的市场竞争,损害了终端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书,两家分公司被处以3876万元和4530万元行政罚款。

2016年12月,发改部门第一次针对燃气工程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处罚。湖北省物价局在国家发改委指导下对中石油昆仑燃气咸宁分公司、仙桃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等5家天然气公司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价格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处罚,罚款295.5万元。5家天然气公司在相关区域拥有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相关服务的特许经营权,在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市场上逐步取得了支配地位。2013年以来,5家公司剥夺交易相对人自行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自行购买建设安装材料的权利,以不公平的高价收取建设安装费用,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9]

天然气企业由于特许经营权导致垄断从而被处罚的情况比较多,除上述工程领域垄断之外,还有搭售商品和服务、强制收费、违法收取保证金等方面。而近两年开始,天然气领域针对行政垄断的反垄断监管开始加强。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三部委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之后,地方物价局开始清查燃气管道入户安装市场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情况。黑龙江省物价局发现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等地方政府涉嫌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上述市(县)人民政府、部门分别以特许经营协议、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和政策性文件等形式,直接规定燃气企业与建设开发主体签订协议,限制了建设开发主体自由选择入户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权利,也排除了其他具有燃气管道建设资质公司的公平竞争权。[10]

(二)电力企业

1.发电企业反垄断案例

2017年6月,山西省多家发电企业由于签订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被执法部门调查。11月,国家发改委指导山西发改委对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火电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处罚7338万元。本案是《反垄断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对发电企业开出罚单,被媒体称为“电力价格垄断第一案”。山西是大用户直供电交易的试点省份,始于2013年。业界一度认为这是推动全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突破口。作为电改的先行军,山西电协和发电企业却由于触犯《反垄断法》红线被处以巨额罚款,为电力市场改革之路平添了变数。

电力直接交易是相对于传统售电模式的一种创新。简单地说,就是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进行购售电交易,而电网企业仅是作为第三方提供输配电服务即可。理论上讲,通过电力直接交易,形成多家买家和卖家参与市场,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但是,由于当前电力交易模式中存在着计划电和市场电,可供直接交易的这部分只是市场电。这种情况下,要想形成真正市场主导、市场主体充分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并不容易。2015年,为了争夺市场资源,各地发电企业出现恶性竞争,大幅降价。2016年,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按照普遍潜规则,与发电企业共同制定《山西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约定了2016年第二批直供电交易报价较上网标杆电价降幅不高于0.02元/千瓦时,遭到举报,进而引发查处。

2.电网企业反垄断

电网企业属于自然垄断企业,本身即天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自然垄断企业很容易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损害其他市场主体以及消费者的行为,因此,反垄断法规定,要对其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方面,电网企业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垄断电力安装工程、缴纳预付电费等。此外,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企业需注意的另一种规制风险来自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针对管网公平开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11]由于国内尚找不到能源自然垄断企业公平开放(接入)的处罚案例,故下文涉及的仍然是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

2014年7月,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由于借助地方政府文件、垄断房地产电力安装工程,限制民营企业参与该地区供配电施工市场,被工商部门查处。牟平区供电公司作为唯一一家供电经营企业,其在组织新建小区供配电工程时将临时用电工程交给其关联企业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施工。被查处后,牟平区供电公司认识到其行为对竞争产生了不当影响,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承诺,表示将采取招投标等整改措施。

2012年10月,海安县用电企业举报海安县供电公司要求企业必须缴纳一定限额的预付电费,否则就不予供电。江苏省工商局调查发现,2008年以来,海安县企业在申请高压用电、签订供电合同时,都必须按照供电公司要求缴纳最低限额的预付电费。预付电费是供电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便用电设施全部安装到位也不给供电。2014年8月,该公司依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向江苏省工商局提交了《中止调查申请书》,提出了不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对已收预付电费进行清理等整改措施。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电网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来自个人电力用户的诉讼风险。2013年,陕西咸阳居民李某诉咸阳供电局垄断侵权案引起广泛关注。2013年4月,咸阳供电局在李某居住小区张贴公告,通知将对用电客户更换智能电表,并将先用电后付费的方式改为在购电卡内预存电费。李某认为,电力公司擅自将供用电合同履行方式变更,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故诉至法院。虽然本案法院最终认定咸阳供电局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也需要引起电网企业的重视,防止出现其他方面的诉讼风险。

(三)煤炭行业

和其他能源类型相比,煤炭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因此,在煤炭领域出现的垄断行为多为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目的是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行。根据《意见》,“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固定变更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价格销售或购买煤炭等违法行为依照《反垄断法》严肃查处。”2017年10月,为了严厉打击煤炭行业哄抬价格价格垄断行为,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迎峰度冬期间煤炭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通知》指出,要严厉打击价格垄断行为:各地密切关注煤炭市场竞争状况,一旦发现下游用煤企业和消费者举报煤炭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煤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核电行业

核电行业近期出现了能源领域比较罕见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案例。2018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决定对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和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建集团”)合并重组案不予禁止。中核集团和中核建集团作为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央企业,是国家核工业发展的主力军和行业龙头企业。中核集团主要承担核电、核动力、核燃料、核材料、铀矿勘查与采冶、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核仪器设备、同位素与辐照技术等核全产业链及其相关领域的科研开发、建设、生产经营与对外经济合作和进出口业务。中核建集团主要承担军工工程与核电工程建设、核能利用以及核工程技术研究与服务,是目前我国核电工程建设的主力军,同时中核建集团亦将核电建造能力拓展到民用和工业领域。中核集团与中核建集团的本次经营者集中,将有利于深入推进两家集团在工程建设、核电与新能源、核环保、核技术研发及应用等领域的资源整合,打造具有科研开发、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完整产业链条的综合性核工业集团,有利于加快完成强核强军任务,加快核电走出去步伐。[12]

三、能源企业反垄断典型案例及其启示——新能源行业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概念存在着交叉和重复。从近期各种政策文件导向及业界关注来看,新能源逐渐成为一个使用频率比较高的名词。根据国家能源局酝酿许久但未能出台的《新兴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此前名称为《新能源产业振兴和发展规划》),新能源产业包括太阳能、光热、生物质、风电、节能技术、核电、新能源汽车等。笔者认为,当前出现的一些新业态,如微电网、储能、传统能源清洁利用等都应纳入新能源行业之列。不过,从企业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目前在新能源行业中存在反垄断风险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新能源汽车行业

2016年3月,汽车业迎来国家发改委的重磅文件《关于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尽管到目前为止,该指南仍未正式发布,但是对整个汽车行业已经造成了巨大冲击。众多车企纷纷开始进行反垄断合规研究和培训,以能够应对正式实施之后对本企业的影响。中国汽车行业存在的垄断行为行为包括:价格垄断行为,如同城经销商间的价格垄断行为;纵向垄断行为,如汽车售后市场的竞争情况及售后配件、售后维修工时、转售价格等具体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是指在零配件环节相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新能源汽车由于事关能源替代、环境保护大计,在汽车业中一直享有特殊政策。本《指南》明确提出,在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中新能源汽车享部分豁免权。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过程的行为具体哪些可以被豁免、哪些不能豁免?这都需要通过反垄断合规工作来进行界定。

另外,在新能源汽车发展过程中,有些地方出现过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也应该纳入到反垄断合规研究之中。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本地新能源汽车发展,实施了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以及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规行为,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这些行为均有构成行政垄断的嫌疑。在当下行政垄断执法呈高压态势之时,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及早应对。

(二)太阳能光伏行业

      中国的光伏上游制造业市场化程度非常高,可以说,这个领域已经经历了市场的严峻考验。2012年一家名为Solyndra的美国光伏企业在美国加州北部地区的一家地区法院向中国最大的三家光伏制造企业尚德电力、英利绿色能源和天合光能提起反垄断诉讼,欲索赔15亿美元。Solyndra认为中国三家光伏制造公司大打价格战并操纵产品价格,使得太阳能价格在美国售价四年里同步大幅下跌,让其产品无法与从中国进口的产品竞争,以至于导致公司破产。Solyndra还指控中国组件制造商与中国的多晶硅生产商、金融机构和中国政府机构共同组成了卡特尔垄断组织,使组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美国销售。2015年11月,天合光能以4500万美元与对方达成和解;2016年4月,英利以750万美元与对方达成和解,同时约定,在2016至2018三年中,如果英利绿色能源或其关联公司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年度组件销量达到或者超过800兆瓦,公司需要额外向Solyndra一次性支付1000万美元。至此,三家光伏企业除了尚德电力由于破产重组之外,其他两家企业均以和解形式结束了本案。

(三)专利联盟反垄断

专利联盟是指多个专利拥有者为了能够分享彼此的专利技术或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形成一个正式或非正式的联盟组织。专利联盟在我国还属于初级发展阶段。新能源汽车技术专利的积累与储备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日本21435件,美国6393件,德国4044件,我国仅3789件,形成明显差距,专利壁垒严重阻碍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进步。[13]专利权在保护和激励新能源技术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成为技术共享的障碍,而组建专利联盟是破除这种障碍的重要方式。2015年10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指导成立了中国首家汽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2018年7月,由奇瑞新能源牵头,安徽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政府部门支持,安徽新能源汽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正式成立。但专利联盟运用不当也会存在垄断风险。专利联盟在美国出现后,有关部门发现其存在专利权滥用和造成垄断的弊病,遂通过案件审理解散一些专利联盟。早在191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标准洁具公司诉美国政府”一案中,认定该专利联盟在固定价格和排除非专利许可制造商方面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判令其解散。[14]在我国的新能源领域,专利联盟有着太多的问题亟需研究,相关企业也亟需通过合规方式研判、制定本企业的应对之道。

四、能源企业反垄断合规相关建议

合规,从字面意义来看,就是合乎规定、规范的意思。作为企业管理中的一个特有名词,“合规”由英文“compliance”一词翻译而来,是指使企业的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及企业行为准则相一致。目前中国企业有的成立了专门的风控部,有的成立合规部,也有企业把合规管理职责纳入到法律事务部。一些国际组织也致力于推进企业合规管理,如1997年OECD即颁布《内控、道德与合规最佳实践指南》,为大型跨国企业确立商务活动中的合规管理标准。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各国合规实践基础上发布《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企业合规的要求和监管一直以来比较严格,英国的反贿赂法和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实施和处罚力度都很大。这些国家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逐渐建立了诚信与合规经营的商业环境。有规矩,成方圆。在一个具有普遍规则的环境中,守信、守法蔚然成风,发展中国家常见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鲜有发生。

(一)我国企业合规管理现状

2017年被认为是中国企业强化合规管理的重要转折点——一方面是中兴事件的惨痛教训带来的启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走出去”尤其是“一带一路”海外发展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对企业合规要求更为严格。中国最早与国际组织合作推进合规反腐工作的是金融管理部门。2006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2012年,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中国境外企业国际化经营要合法合规;2015年,国资委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强调“着力强化依法合规经营”;2016年,国资委选择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央企开展合规体系建设试点。2017年,国家标准委把国际标准化组织2015年发布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ISO19600)作为中国国家的推荐性标准。可以看到,我国目前正在迎来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合规建设高潮。

(二)我国企业的反垄断合规

继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反腐败之后,反垄断已经成为国内企业关注的合规新热点。某机构针对333名公司法务人员(包括合规官、总监等)的调查显示,合规内容排在第一位的是反贿赂,占14%;企业所在行业特有规定、公司内部规定、反洗钱,均占12%;个人信息保护占11%;反垄断占10%;网络安全占9%,质量管控占8%,环境保护占7%。[15]汽车、医药等行业的企业纷纷开始召开企业反垄断合规研讨会,组织反垄断合规培训,积极防范和应对反垄断法律风险。

(三)能源企业反垄断合规建议

第一,构建合规专门部门,增强培训。某机构抽样调查显示,2017年,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中设有合规职能部门的比例分别为79%、73%和87%;2016年,2016年,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中设有合规职能部门的比例分别为85%、69%和94%。“每年1-2次(含网上培训)”是最为主流的培训频率,占比36%;“每年3-4次”的培训频率占比15%;选择进行“每年5次以上”合规培训的比例,相较2016年,由24%上升至32%。仍有14%的公司“从来不培训”。[16]

第二,编制本企业反垄断合规手册,进行风险识别。有专业律师对反垄断合规手册内容作出建议:①梳理、介绍和解释竞争法规;②风险识别的方法及如何处理;③禁止的行为及虽不禁止但需高度警惕的行为;④员工有适当的交流渠道,能提出问题;⑤合规项目的负责人;⑥建立便捷的沟通机制,以便处理投诉、应对已经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风险。[17]

(1)垄断协议风险识别。根据《反垄断法》,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目前在发电和燃气领域中都出现。横向垄断协议发生在竞争者之间,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纵向垄断协议发生在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识别。根据《反垄断法》,法律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由于能源领域中具有自然垄断地位以及公用事业企业天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另外还有不少是由于行政垄断导致的市场支配地位,所以应当由合规部门认真梳理本企业的行为规范和界限,防范垄断风险。

(3)经营者集中风险识别。近些年来,大型能源国有企业在政府部门主导下,一直都有合并重组行为发生。政府主导下的这种合并重组,也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依法进行申报。

(4)自然垄断风险识别。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企业比较多,一直都受到社会密切关注。随着近些年普通公民和市场主体法治意识的提高,公众对于自然垄断企业的监督也越来越严格。除了反垄断执法部门之外,行业监督部门对于自然垄断企业的专业监管,也是反垄断的应有之意。在电网和油气管网领域,由于公平开放或接入问题导致的纠纷不断发生。因此,电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企业应当重视自身行为的自我监督,通过内部合规梳理行为准则,防范监管风险。

(5)行政垄断风险识别。能源领域一向是行政垄断的“重灾区”。前文中燃气领域的黑龙江地区反垄断案例,就涉及典型的行政垄断。虽然在行政垄断规制中,反垄断执法部门是针对行政机关进行相应处置,但是相关企业的经营肯定也会受影响。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应当事先进行评估,做好相应对策。

第三,健全执行监督体系。合规手册及其他合规文件制定之后,需要严格执行,否则将形同虚设,依然达不到合规的效果和目的。在2004年著名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石油衍生品巨额亏损事件中,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其实制定了《风险管理手册》,但是实际却并未真正执行。一般来说,企业可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进行双重保障,尤其是外部监督可聘请专业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可有效提高执行力度。

第四,聘请专业的反垄断律师,协助配合执法调查。在很多反垄断执法案件中,有企业因为应对得当会减少处罚额度甚至被免于处罚。如前文中,牟平区供电公司和海安县供电公司都主动配合反垄断执法调查,作出相应承诺和整改措施,最后都终止调查、免于处罚。

注释

[1] KFTC Annual Report 2013,P42;Consumer Affairs Agency Report 2010,P18.转引自喻玲:《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建立路径》,《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2]徐风:《合规管理 要按标准建体系》,《中国质量报》2018年5月9日。

[3]商务部:《砥砺奋进 继往开来 开创反垄断工作新局面》,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710/20171002654522.shtml。

[4]辛红:《工商部门十年反垄断立案达百起》,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8-06/12/content_7568029.htm?node=20908。

[5]张红兵:《<反垄断法>颁布十年》,《法制日报》,2017年8月31日。

[6]万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不平衡》,《法制日报》2017年6月14日。

[7]讽刺的是,原告律师发言谈及“公益”时,当场被法官驳斥了回去。这深刻反映出当前司法体制机制对于应对诸如能源替代的能源公益诉讼问题的局限。参见陈兴华:《推进能源替代的司法路径——从生物柴油民企诉中石化拒绝交易案谈起》,《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8]此案件的调查始自2017年12月,在2018年1月时已由国家发改委做出,但是由于适逢国务院机构改革,最终由市监总局公布了行政处罚书。

[9]国家发改委:湖北省物价局对5家天然气公司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2016年7月12日,http://www.ndrc.gov.cn/xwzx/xwfb/201607/t20160712_811004.html。

[10]万静:《国家发改委密集公布反行政垄断案例》,《法制日报》2018年2月8日。

[11]2014年,国家能源局一个月内先后发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

[12]国家反垄断局:中核与中核建集团合并重组案不予禁止,http://guba.eastmoney.com/news,601985,771410926.html。

[13]《为自主创新发声 奇瑞新能源打造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联盟》,http://www.sohu.com/a/243775719_377290。

[14]陶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联盟的十大垄断风险》,《中国科技纵横》2012年第21期。

[15]中国企业合规管理调查报告(2017),中国合规网,http://www.complianceinchina.com/G-v.asp?id=1012。

[16]中国企业合规管理调查报告(2017),中国合规网,http://www.complianceinchina.com/G-v.asp?id=1012。

[17]李鹏、朱佳韦:《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反垄断执法“新常态”下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构建》,http://www.grandall.com.cn/grandall-research-institute/legal-study/grandall-forum/150817114528.htm。

来源:陈兴华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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