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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或发生七大变化!
时间:2018-02-10 来源:智汇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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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重新定义!

6MW以下项目可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6~20MW仅能全部自用!

除户用外的分布式项目全部纳入规模指标管理,并参与竞争性电价!

禁止项目投产前的业主变更!

据专家介绍,2月2日,国家能源局新推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与目前的规定相比,或将发生包含上述几项内容的七项重大变化,每一项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光伏行业的发展都将重大影响!

一、旧管理办法简介

目前执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能源局在2013年11月18日印发的“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对于分布式光伏的定义为: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该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又做过几次重要的修订:

重要修订1:范围大幅扩大

2014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做了两个重要修订:

1)将并网模式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基础上增加了“全额上网”;

2)电压等级由10kV扩展到35kV,单点并网容量由6MW扩展到20MW

具体体是在文件第七条提出:

七、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重要修订2:不限规模指标

2015年3月1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提出: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并在2016年及后期的实施方案中延续的这一规定。

在范围扩大、不限规模指标的刺激下,2017年分布式光伏装机一举达到19.44GW,创历史新高!

二、新管理办法讨论稿简介

2017年11月1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函,提出根据新形势对原来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018年2月2日,国家能源局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进行了讨论。据介绍,本次更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与之前有改变:

变化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定义。

明确分布式光伏项目主要包括两种:

一种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比例不超过50%)且单点并网,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MW的小型光伏发电设施;

一种是全部自发自用,总装机容量大于6MW但不超过20MW的小型光伏电站

变化2:上网模式改变

户用项目:可选择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全部自发自用三种模式;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比例不超过50%)且单点并网,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MW的小型光伏发电设施:只能选择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种模式,不能选择全额上网;

装机容量大于6MW但不超过20MW的小型光伏电站:只能选择全部自发自用。

变化3:纳入规模指标管理

除户用项目外,需要国家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需纳入规模管理。

变化4:参与竞争性电价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变化5:对屋顶租赁要求更严格

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使用或租用协议。使用或租用期限一般不少于15年。

变化6:禁止项目开发投机行为。

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项目开发企业应以自主投资开发为目的,禁止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项目投产前,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其他投资主体。

变化7: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各种方式参与市场化交易

上述七大变化的实施,无疑会对分布式光伏市场造成巨大的影响,装机量也会应声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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