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区分布式光伏补贴政策的详细情况。(友情提示:因所列补贴政策信息更为详细,内容显得有点长,请耐心阅读。)
【国家分布式补贴政策】
全额上网的分布式标杆上网电价按三类资源区分别执行0.55、0.65和0.75元/千瓦时(含税,下同)的标准;余量上网和全部自用分布式电价补贴标准为0.37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地方各省市分布式政策】
浙江省
省补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在国家规定的光伏标杆上网电价或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基础上,浙江省再补贴0.10元/千瓦时,由各级电网企业在结算电费或转付补贴资金时一并支付,补贴期限为20年。
杭州市
在杭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我市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全额上网”模式),并在2016-2018年期间建成并网的,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之月起由市财政每年按其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0.1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
杭州市萧山区
对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装机容量30K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月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0.2元/千瓦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满60个月)。
杭州市余杭区
一、在余杭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我区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全额上网”模式),并在2017-2018年期间建成并网的,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国家、省、市有关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之月起由区财政每年按其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对居民住宅单独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贴。
温州市
一、在温州市注册的光伏企业,在市区(不含洞头区)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并网的,根据项目建设并网验收后的发电量给予每度0.1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三、屋顶所有者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温州市鹿城区
居民家庭自建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新建项目由区级财政按投运后发电容量倒推得出的装机容量计算值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初装费奖励,并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
温州市瑞安市
一、在瑞安市注册且在瑞安市范围内新建,并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单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5年(连续补贴5年)。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的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5年(连续补贴5年)。
三、屋顶所有者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5年(连续补贴5年)。公建项目不补,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温州市永嘉县
永嘉县内注册的企业(工商企业)以及居民,在县域范围内以企业(居民)自建、合同能源管理、租赁屋顶建设等建设模式新建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企业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包括企业屋顶光伏项目装机容量未达50千瓦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千瓦时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居民家庭屋顶光伏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1元的一次性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8000元。
温州市文成县
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每度电0.42元、省每度电0.1元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2元,连续补贴5年;居民个人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3元,连续补贴5年。(PS:国家补贴已经降至每度0.37元)
温州市泰顺县
一、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低收入农户家庭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低收入农户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二、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在县域范围内,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嘉兴市平湖市
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单位)投资光伏发电项目且审批项目0.1兆瓦及以上的,实行发电量补助,补助期限为5年;建设居民成片光伏发电0.1兆瓦及以上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建设项目已获补助的除外。
一、在推进高能耗企业、大面积企业建设光伏发电的基础上,鼓励2000平方米以下工业企业利用屋顶资源,建设装机容量150千瓦以下光伏发电项目,从建成并网起前两年按0.25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
二、鼓励利用鱼塘、大棚等农业设施用地资源建设“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从并网起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
三、鼓励城乡居民住宅等民用建筑推广光伏发电,对在居民屋顶成片建设0.1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项目,按建设并网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发电量不再予以补助。
嘉兴市海盐县
对建成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连续补助五年,标准为前三年0.35元/千瓦时,后两年0.20元/千瓦时,单个项目年补助限额500万元。只提供屋顶、由另一方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屋顶资源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瓦一次性补助。
嘉兴市嘉善县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开工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执行国家、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补助:
一、对在我县注册的企业投资建设本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自投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连续补贴3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二、各镇(街道)、村(社区)利用两创中心等集体物业设施的建筑屋顶,自投自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发电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连续补贴3年。
三、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对每户居民给予一次性2元/瓦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装机容量最高不超过3千瓦,不同时享受县级发电量补贴。
宁波市
2020年12月31日前,对在宁波全市范围内经备案认可的新建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在国家、省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补贴0.15元/千瓦时,补贴期限为并网发电之日起3年。建立补贴户数目标控制机制,全市备案的家庭屋顶光伏达到9万户(含新建和既有项目)目标后,后见项目不再享受市级补助政策。
宁波市鄞州区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将在我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25兆瓦(MWp))纳入技改投资范畴,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湖州市
对市区居民屋顶实行光伏度电补贴,每度电补贴0.18元(市区各承担50%),补贴时限为发电之日起5年(之前并网发电的自该政策执行之日起5年);对80%以上采用市区生产光伏组件等关键设备的项目,实行每瓦0.3元的装机补贴(市区各承担50%),每个项目最高2000元;2021年及以后新并网发电的项目不享受上述政策。
湖州市长兴县
一、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每户最多补助10000元。对新能源小镇规划范围内开展的居民屋顶光伏项目补贴标准为1.5元/,每户最多补助10000元。
二、对在我县注册的光峰瓦伏发电企业,在县域内企业屋顶(含集体房屋、公共建筑等)实施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装机补贴和度电补贴。装机补贴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度电补贴标准为0.1元/千瓦时,连续补贴两年。
湖州市安吉县
一、对我县安装居民屋顶光伏工程的业主实行0.20元/千瓦时的光伏度电补贴,每年不超过2000元,补贴时限为发电之日起5年(之前并网发电的自该政策执行之日起5年);2021年及以后新并网发电的项目不享受上述政策。
二、对在我县注册的光伏发电企业,在县域内企业屋顶(含集体房屋、公共建筑等)实施的非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农、渔光互补等地面电站发电项目,实行按照电量补贴,补贴标准在国家、省政策优惠基础上,县级再补贴0.10元/千瓦时,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两年。已享受国家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单个工业屋顶光伏工程,只能由一家光伏企业实施建设。对企业等单位安装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品的,按照0.15元/瓦的标准给予补助。
绍兴市
加大对家庭屋顶光伏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国家和省分别补贴0.42元/千瓦时和0.1元/千瓦时基础上,我市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自发电之日起五年。(PS:国家补贴已经降至0.37元/千瓦时)
绍兴市滨海委
新城区域内的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政发〔2013〕49号文件规定,并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后,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除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政策外,参照绍兴市相关政策由新城财政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PS:国家补贴已经降至0.37元/千瓦时)
绍兴市诸暨市
诸暨市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规定,并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后,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除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政策外,参照绍兴市相关政策由市财政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PS:国家补贴已经降至0.37元/千瓦时)
金华市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在市区(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范围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再分别补助0.2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金华市永康市
一、本市注册的工商企业在市域范围内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17年、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按每千瓦时0.15元给予补贴;2019年、2020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按每千瓦时0.1元给予补贴。自项目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二、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或农业主体利用设施农业场所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20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按每千瓦时0.3元给予补贴。自项目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金华市磐安县
一、开展县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工作,试点原则上要求集中连片居民50户以上,对列入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计划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3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9000元,扶贫重点村优先列入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
二、对未列入县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贴0.2元/度,连续补贴3年,所发电量由县供电公司负责统计和资金拨付。
三、2018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农光互补、地面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贴0.2元/度,连续补贴3年,所发电量由县供电公司负责统计和资金拨付。
金华市浦江县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县域内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并在县域范围内完成立项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由县财政局再补助0.2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台州市玉环市
在本市投资建设且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投资额达30万元且年发电量达5万千瓦时的,在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基础上,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主营企业0.05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时效为自并网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台州市仙居县
一、对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际所发电量由县政府再补贴0.1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此政策不包含6兆瓦以上地面光伏发电项目。
二、对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发电的未享受装机补贴的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际所发电量由县政府再补贴0.2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全县完成家庭屋顶分步式光伏建设达8000户以上,不再实施本项政策。(PS:国家补贴已经降至0.37元/千瓦时)
广东省
广州市
纳入广州市2014-2020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整体规模中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一、以建筑物屋顶或外立面建成的项目总装机容量为基础,按0.2元/瓦的标准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给建筑物权属人。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
二、按照0.15元/千瓦时的标准,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电量为基础计算补贴金额。以2014年计起,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资金时间为6年。
东莞市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市发改局备案且经市供电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120MW以内。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补助的项目不纳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补助平均分四个财政年度拨付。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农业大棚等非自有住宅建设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三、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佛山市
一、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范围。2016-2018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等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业主。
(二)奖励标准。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
二、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各类投资者,连续3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一)补助范围。在我市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投资者。
(二)补助标准。对2016-2018年建成且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进行补助。
佛山市禅城区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给予一次性补助
1.补助范围
2017-2018年禅城区已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
2.补助标准
(1)符合条件的项目按20万元/兆瓦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补助。
二、对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范围
2017-2018年禅城区已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
2.奖励标准。
(1)符合条件的项目按20万元/兆瓦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安徽省
合肥市
(一)在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或本市居民投资建设家庭光伏发电项目,全部使用推广目录中组件、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和逆变器,且电站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照并网时间和发电量给予发电补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15年。
(二)对装机规模超过0.1MW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使用《合肥市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中光伏构件产品替代建筑装饰材料、建成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的,在项目建成并网后,除享受市级度电补贴外,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1元/瓦的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该补贴与屋顶产权人补贴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
淮南市
所有在我市新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居民)0.25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10年。
淮北市
在我市注册的光伏企业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同时在我市投资5000万元以上光伏产业项目的,或70%以上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由受益财政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0.25元/千瓦时补贴,根据光伏市场、技术变化情况,补贴标准按照项目达到盈亏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
马鞍山市
在马注册的企业在我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全部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0.25元/千瓦时补贴。
江西省
南昌市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再按对列入全市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万家屋顶项目除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统一标准的市级度电补贴,即: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暂定5年。
上饶市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根据“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再按对列入全市年度建设计划的屋顶发电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统一标准的度电补贴,即: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暂定5年。
湖北省
宜昌市
对2014年5月以后,在宜昌范围内建设的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和光伏电站,给予补贴。宜昌市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和光伏电站电价补贴标准为0.25元/千瓦时。
黄石市
凡在黄石境内投资建设的、具备独立核算,手续齐备,且已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并网发电的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均为补贴对象。
一、所有补贴对象均按发电量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享受每千瓦时0.1元的的补贴外,再另行给予适当补贴:
(一)在黄石境内投资建厂生产光伏组件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每千瓦时再补贴0.1元。
(二)光伏项目使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按其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予以补贴(计算公式:补贴金额=使用产品和劳务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0.1元/千瓦时*发电量)。
湖南省
省补
2014年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已经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已并网运行且经过现场审核、未享受过中央及省相关项目建设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0.2/千瓦时的补贴,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项目补贴期间为项目投产运行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长沙市
在长注册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投资新建并于2014年至2020年期间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量,除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省度电补贴外,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