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农作物秸秆(废弃菌棒)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本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第三条资金筹措。省财政按照秸秆可收集量,权重30%;秸秆综合利用率,权重30%;秸秆产业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的比例,权重45%;秸秆焚烧火点数权重为-5%进行奖补;县财政按照比例配套奖补资金及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奖补范围和标准
1.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点)项目奖补。新建收储秸秆量(能力)达1000吨(含)以上的标准化收储中心(点),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县财政承担20%。
2.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经县和乡镇认定,年利用秸秆500吨(含)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见附件),根据其实际利用水稻、油菜(玉米,蔬菜等)秸秆量,分别给予60元/吨、36元/吨的奖补。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60%,县财政承担40%。
3.秸秆博览会签约项目奖补。对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竣工投产的,对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各承担50%。
4.秸秆博览会参展奖补。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代表我县参加安徽省秸秆产业博览会的企业,每家补助1万元,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5.秸秆“五化”利用项目点建设奖补。对新建符合条件的秸秆“五化”利用主体竣工投产的,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15%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6.秸秆还、离田奖补。为逐步降低秸秆机械化还田量占利用总量的比重,避免因秸秆长期还田导致土壤负荷过重,省级不再安排资金支持秸秆机械化还田。县财政根据统计部门上一年度农作物种植面积,按照油菜20元/亩,水稻、玉米10元/亩的标准对秸秆还、离田等支出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县财政承担50%,乡镇承担50%。乡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补标准。
7.秸秆收储运奖补。为充分调动经纪人队伍参与我县油菜、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工作的积极性,对集中收储运农作物秸秆达100吨(含)以上-300吨以下、300吨(含)以上-500吨以下、500吨(含)以上的,分别按照350元/吨、400元/吨、450元/吨的标准予以奖补。根据安凌镇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产粮大镇、路程最远),经纪人队伍在安凌镇收储运农作物秸秆达到一定规模的(50吨以上),按照500元/吨标准予以奖补。为避免重复报账,在收储点或经纪人等处购买的秸秆不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禁止跨县域外收集,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8.茶树枝、油茶壳的奖补。根据禁烧工作要求和乡镇实际需要,对自主收购茶树枝、油茶壳等农产品废弃物达50吨(含)以上的利用企业,按照200元/吨的标准予以直补。禁止跨县域外收集,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9.废弃菌棒的奖补。对符合条件的经纪人队伍参与收储运废弃菌棒50万棒以上的予以奖补。依据不同利用企业厂址位置到各乡镇的实际距离,分别按照0.15元/棒(20公里以内)、0.17元/棒(21-35公里)、0.19元/棒(36-50公里)、0.21元/棒(50公里以上)的标准对袋料木耳菌棒予以奖补;袋料香菇棒(下田种植前脱袋,不易收集),达到企业利用标准的进行回收处理,达不到处理标准的,可以采取就近向茶园、耕地等覆盖做基料处理(严禁焚烧、倾倒入河流、沿路抛洒),分别按照可回收利用0.15元/棒、不能利用就近覆盖处理0.1元/棒的标准予以奖补;对企业回收处理废弃菌棒500吨以上的,按照50元/吨的标准予以奖补,不足500吨的适当奖补。禁止跨县域外收集,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10.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经费。根据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县级奖补资金适当安排用于本地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保障性开支,主要用于宣传、组织参加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必备器材购置等费用。
11.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它重点支持事项。
第五条奖补程序。本县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复核。同一主体同一项目不予重复奖补,乡镇、村实施的奖补资金报账资料及时向县财政局、农业农村水利局备案。
第六条资金审核。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制度、奖补资金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报送制度,乡镇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加强秸秆奖补政策宣传,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示公开工作,及时在部门网站或公示栏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并对拟奖补对象、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资金监管。加强奖补资金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省级及以上奖补资金一律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等方面支出,必须全部用于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项目,原则上当年用完。要做到省补资金和县配套资金分账核算、分别列支。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专项工作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分配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祁财农【202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
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项目申报条件:
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年利用秸秆量500吨(含500吨)以上,在安徽省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原料化利用等。
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项目申报名录:
1.秸秆能源化:秸秆固化、秸秆炭化、秸秆沼气、秸秆热解气化、生物质天然气、秸秆纤维素乙醇、秸秆活性炭等能源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秸秆发电奖补政策仍按《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执行)
2.秸秆原料化:秸秆人造板材生产、秸秆复合材料生产、秸秆清洁制浆、秸秆木糖醇生产、秸秆糠醛生产、秸秆呋喃聚酯生产、秸秆可降解包装材料、秸秆墙体材料、秸秆盆钵、秸秆造纸、秸秆编织、秸秆纤维草毯(矿山修复)等原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3.秸秆肥料化:以秸秆为原料的固、液态有机肥,叶面肥、专用肥、混合肥、炭基肥,(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有机肥料行业标准,有机肥NY525-2012标准、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等肥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4.秸秆饲料化:秸秆青贮、秸秆黄贮、秸秆碱化、秸秆氨化、秸秆压块饲料(包括颗粒饲料)加工、秸秆揉搓丝化加工、秸秆蒸汽爆破等秸秆饲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5.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生产食用菌基质、水稻育秧基质和其他栽培基质、秸秆发酵床养殖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